从三鹿事件谈长春长生疫苗案,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31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曾杰

 

对于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很多观点认为,此种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危害行为,是否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关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统称,包括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等,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

有观点认为,生产、销售问题疫苗事件,负责人或相关单位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谈到这个案件,又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不由得让人想起了当年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

 

三鹿事件中,主要有三个罪名:

1.奶贩张玉军生产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2.原奶收购商耿金平将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死刑

3.奶粉制造商三鹿董事长田文华:购入问题原奶加工生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投毒、放火、决水等行为以外的并与之基本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配置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如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中,主犯之一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直接在食品中掺入对人体有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累计销售600余吨,“蛋白粉”又被销售给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最终其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的患儿29万余人。累计住院患儿5.19万人,累计收治重症患儿154例。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回顾性调查死亡病例共11例。

而在本次疫苗事件中,根据国家药监局的通告: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问题是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此种生产过程中的记录造假,与三聚氰胺事件中张玉军等直接在蛋白粉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三聚氰胺的行为性质有明显的差异。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应该是根据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来具体分析。

也就是说,除非公安机关掌握了长春长生在疫苗生产过程过程中,故意在疫苗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将疫苗违规违法生产,导致疫苗变为对人体有直接损害的危险物质,否则就无法认定长春长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如果是以为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导致疫苗失效,虽然其本身在注射后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是无法产生有效抗体,导致延误治疗,危及病人健康和生命,是否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生产问题狂犬疫苗很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会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

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和直接损害,而如果因为药效问题产生的延误治疗事件,很难将其视作一种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为狂犬病本身感染率、发病率就很低,同时也难以构成对生命健康的直接损害,因为危及健康的是疾病本身,而非治疗手段。但是,这种损害的结果完全符合生产、销售劣药或生产、销售假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形。


2.将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另外,在三鹿事件中,不仅仅制造含有有毒蛋白粉的张玉军被判处死刑,将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混入原奶中,销售到给三鹿的耿金平也被判处死刑,罪名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3.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而收购,生产奶粉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三鹿集团及其负责人之所以被定为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因为被告人田文华明知其生产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仍不停止问题奶粉生产和销售,被告人田文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2008年8月1日得知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以后,继续生产、销售的奶制品流入市场造成了危害结果,故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原审被告单位及各上诉人定罪处罚。

最终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领受无期徒刑。

2008年8月1日以后才“明知”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前提是如果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虽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确造成了大量儿童生病或死亡,但是,由于法院认定田文华作为三鹿的负责人,是在2008年8月1日以后才对自己的生产的奶粉中有三聚氰胺的情况“明知”,之后其继续生产、收购有毒原奶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2008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奶粉中,造成了特别危害的后果。因此无法判定田文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无期徒刑。

 

长春长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长春长生疫苗案,在2018年7月29日被警方提请逮捕时,对外公布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相关涉案疫苗被定性为劣药,其次是相关涉案疫苗造成了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但是,从此前的案情披露来看,侦查机关已查明的是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国家药监局此前的行政处罚公告,涉嫌违法犯罪的批次疫苗在生产线内就被发现,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客观上没有损害结果,不符合《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除非是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有其他批次的狂犬疫苗流入市场,并造成了危害,警方在取得相关的证据后以本罪立案和提请逮捕嫌疑人。

但是,随着案件的继续推进,本案中,如果检察院认为生产、销售劣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改变罪名,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也就是三鹿集团田文华的被指控罪名,并不需要造成人体伤害的严重后果,只需要销售金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就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如果办案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如(行贿、职务侵占等犯罪),也会在掌握证据之后一并起诉。

 

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三鹿问题奶粉案中,公诉机关是以三鹿集团单位犯罪起诉,因为从三鹿集团角度而言,相关决策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相关收益由单位取得并分配,案件中有相关的公司会议记录、当事人言词证据等证明相关决定是单位意志,相关财务资料也可能显示是单位受益,最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单位犯罪判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的判罚。被告人田文华作为三鹿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三鹿集团单位犯罪活动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而对于本次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公诉机关是否会以单位犯罪起诉?其实三鹿案件等都有比较强的参考意义,根据新华社报道,长春长生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新华社的报道中还提到,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也就是说,如果整个造假的行为体现了长春长生的单位意志,相关行为也是长春长生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经营收益也是有长春长生获得,办案机关在取得相关的证据之后(如取得公司作出相关违规违法决策的会议记录、相关员工和责任人证言等等),本案也有可能以单位犯罪起诉,即对长春长生处以罚金,对相关公司的责任人给与相关的处罚。

而一旦案件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公诉机关的证明侧重点会与个人犯罪有所不同。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的证明重点会落在单位行为上,对于与相关责任人,需要重点证明的是其在单位中的职务和涉案行为中的作用,在该类案件中单位的主管领导,中层领导,具体经手人员,都可一并与单位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按键是以单纯的个人犯罪起诉,公诉机关的证明重点会放在每一个人的具体行为上,对每一个被告人都会对其行为进行单独的指控与举证。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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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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