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26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有何不同?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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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在《刑法》188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规定在《刑法》189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行为。
共同点:
主体相同
两罪的主体都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此处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等。
主观方面相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是否是过失还是故意,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机关会认定,两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两罪的界限
犯罪对象不同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犯罪对象仅仅限于票据,广义上的票据,是泛指用于商品交易中的各种单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负有认真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对于违反票据法的票据,应当依法拒绝承兑、付款、保证。如果这些人员在票据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往往会给客户和金融机构本身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罪所规定的票据,仅指依照《票据法》规定法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
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则是金融票证,包括《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规定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等。信用证是指金融机构应贸易买房的要求而提供、开具的一种保证买方支付能力的一种凭证。“保函”是指商业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文件,指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票据”则仅仅只《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存单”则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给存款人的凭证。“资信证明”则是指证明一个人或单位资金实力的文件。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在民间借贷合同上加盖银行印章的现象, 对此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征求央行意见后,认定此种文件不属于保函。
一个是结果犯,一个是情节犯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经过《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修改的内容就是“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即将该罪由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所谓的“情节严重”的,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情节严重的情形为: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则是典型的结果犯,其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已经出具的票据违法进行承兑、付款保证等附随票据行为。票据行为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出票。此为基本票据行为,属于创设票据的原始行为。第二类就是承兑、付款和保证的行为,此属于附属票据行为,因为他们是以票据已经出票的前提下进行的行为。
所谓承兑,就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适用于汇票,其目的在于使承兑人依票据载明的文义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担当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行为人如果违反票据规定实施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种,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为金融机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出具金融票证的规定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关于出具金融票证的规定,为他人出票。(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