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之家P2P爆雷,本案为何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19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7月13日下午,投之家运营团队发布公告称,投之家2017年末引进新的大股东,由新股东提供资产端风控并提供相关担保。自2018年6月末以来,投之家债权发生逾期。新股东在运营团队告知情况的下,不予处理。基于平台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投之家运营团队主动报案,并全力协助经侦部门配合调查,尽可能的帮助投资用户挽回损失。

7月14日,深圳警方公布消息,对投之家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对两名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


为何会涉嫌集资诈骗罪?

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多是因为运营违规违法问题,如果涉嫌刑事犯罪,警方(经侦)介入,一般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从近期发生的多起案件都可以印证,如唐小僧、钱宝、联壁金融都是以非法吸存罪名立案,但是深圳投之家爆雷却是被深圳警方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所不同,这也意味着投之家的涉案缘由有着特殊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他们都要求集资人未经许可,以公开宣传得方式针对不特定公众,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集资。不同之处就是集资诈骗罪还属于诈骗类犯罪,要求集资人以诈骗手段骗取集资款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在量刑上我国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更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从目前公开的消息来看,深圳警方提到了由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投之家CEO黄诗樵等人负责股权款收回的问题,同时综合证券时报、投之家自己的公告等等公开信息,可以得知此次警方之所以集资诈骗罪立案,可能与去年投之家被收购的事件相关。而这次收购行为中,可能存在平台股东自融、资金流向不透明、集资款被侵占等问题。


集资诈骗罪,要求使用了诈骗方法融资

集资诈骗罪,首要要求是集资人使用了诈骗方法融资。而所谓的诈骗方法,必须是能够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集资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才能构成诈骗犯罪中要求的“诈骗”,而如果仅仅在并不影响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的方面进行虚假的宣传,就可能构成欺诈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证券时报《投之家生死时速72小时:陷连环诈骗 温州帮身影浮现》的报道中,提到此前有投资方通过中介希望收购投之家P2P平台,但是收购方提出要求投之家扩大待收余额,收购方才支付股权款。同时收购方会提供资产和债权,在投之家平台发标融资,融资到位后,将所借资金又用于收购投之家P2P平台。这等于是先向投资人借钱,然后又用投资人的钱收购P2P平台,而这些新增的待收余额到期后却无法兑付,导致平台投资人利益严重受损。而收购方主持发行的借款、融资需求和项目,兑付能力和真实性难以保证。

另外,根据证券时报报道,在投之家上还存在虚假借款方问题,比如记者向投之家的一家借款方福建泉州龙杰电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人询问其在投之家借款100万的事宜,结果其完全不知道自己在投之家上发起了100万元、借款年利率7.5%、借款期限为两个月的借款标的。“我完全不知情,公章都是假的,我从未听过、也从未上过这个金融平台。”该公司法人对记者表示。其实核实该借款公司的说法并不困难,只需要经侦调取该笔100万借款是否流向了该企业。如果资金并未流向该企业,同时经过司法鉴定投之家上该公司的借款公章为假,那基本可以确认该公司无责,而该借款信息的造假方就可以根据资金流向进行追查,而到底是谁虚构了该类借款信息,为何虚构该借款信息,都将会成为定性案件(集资诈骗案或欺诈型非法吸存)的关键证据。


股权款为何要收回?

根据深圳警方的公开消息,投之家将组成清退小组,由创始人徐红伟和ceo黄诗樵负责股权款的收回、逾期和真实标的项目催收。

这也意味着,股权款本身可能被初步认定为是涉案财产,也就是非法集资的赃款,这也意味着,股权款表面是上P2P平台收购方的自有出资款,实际上可能是P2P普通投资人的投资款和出借款,所以在本案中,该笔股权款即便是支付到了平台或出让股东手中,也应该清退。

而在投之家案中,如果把创始人徐红伟、CEO黄诗樵等人视作涉案人员,他们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证券时报消息,关于股权款,徐红伟对投资人做出过解释:管理层并未非法挪用股权款(包括个人投资部分和未分配资金),并且在过去几天仍旧投入资金维持投之家运营。而徐红伟所言是否属实,也会是警方侦查的重点。

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是认定集资诈骗的核心

集资诈骗罪要求集资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这么说,在司法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确认,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核心工作。而投之家案之所以集资诈骗罪立案,可能就是因为警方认为存在有集资人恶意侵吞、非法占有线索或初步事实,比如收购方在平台融资后,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P2P平台,另外一部分资金可能用于其他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态,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否则无法直接感知,但是在实际案件中,会根据集资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后,集资人集资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是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等等,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用途和流向,将会是侦查机关调查的重点

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资金的用途和去向,不仅仅涉及投资人的利益保护,很大程度上还决定了集资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因此,侦查机关会着重调查包括所筹资金的用途,如发标人(投之家的收购方,不包括真实的借款方)在集资、借款后是否将资金用于经营,是否肆意挥霍集资款,是否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设法隐匿资金,相关人员是否如实交代资金去向等等。

调查资金流向的证据方向

对于资金流向的调查,侦查机关会通过对平台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技术主管、相关投资项目主管等搜集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采集相关电子数据,如公司的资金进出账户流水、相关用户数据、项目数据等证据核实。因此目前,投之家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创始人和ceo的到案,他们的对平台模式的陈述将会成为重要证据之一。

部分人员可能会改变罪名

在该类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肯定会有所区分,包括在罪名定性和量刑上,比如主要的责任人如果被查实以欺骗手段非法吸存,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其他相关责任人如果仅仅是参会与了非法集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对于相关员工,如果其主观上完全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的故意,同时其参与项目是合法的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其无可能认识到自己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该类人员就有可能被仅仅认定为相关员工,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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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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