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18


 

刑事案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如果要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手续:

包括: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就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当然最好先预约)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证件,看守所就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在48小时内律师就可以见到当事人,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许可。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在侦查期间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类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是否需要提交《起诉意见书》

在2012年修正版《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或公安部门都会规定,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检察院)会见,律师还需要向看守所提供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法院阶段),还需要提交《起诉书》提交给看守所。

比如在2008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就有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如果要在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应向看守部门出示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这种规定,与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等于是人为设置了律师会见的障碍。在此种不合理的规定下,如果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其带齐律师证、介绍信和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就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如果需要拿到《起诉书》或者《起诉意见书》,律师还需要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阅卷之后才能拿到该类文书的副本,无形中增加了会见的困难,因此,该类规定在2012年修正版的刑诉法之后,在实务中已经不再适用,辩护律师只需要严格根据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会见当事人。

所函的用处

《所函》是指是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律师代理人或辩护人真实身份情况的书面函件,起到告知相关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身份和委托事实的作用。

比如根据《广州市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穗公〔2012〕233号,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这种备案就属于此种告知的程序。此种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但是在办案实务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内还会专门设置一个办案机关(公安局)的备案办公室,可以直接接受律师备案,此时律师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和关系文件给公安机关备案。(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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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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