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证据角度讨论集资诈骗案件的辩护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04



从刑事证据角度讨论集资诈骗案件辩护问题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

 

近日,有个朋友和笔者交流,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公司的材料也就是证明集资的证据全部都灭失了,是否还可以证明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这个问题有意思,刑事案件说的是法理,打的是证据。理论上,如果所有的证据都灭失了,那就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就是无罪。

但是在实务中,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等,他们既有共性,又有不同的特点。本文重点谈谈比较常见的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的特点,就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并且承诺保本付息。

这种案件的案发,一般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有时候还会遇到集资平台控制人跑路,导致大量的投资人成为被害人,向警方报警,经侦之后介入调查。

因此,假设在办案机关搜集证据前,涉嫌集资平台公司的证据全部灭失,比如一场大火都烧没了,警方是否还有可能搜集相关证据?答案是有可能。因为虽然证明被告人有罪很难,但是所有的证据都一次性灭失也很难。

总会有一些证据会留下:

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在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后,警方会向大量被害人、投资人搜集笔录。如关于宣传手段(电话宣传?线下宣讲会?路边传单?非公开的介绍),集资方式(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是以借款还是投资名义集资?)集资名义(核实资金用途是否虚构?)等等。

当然,被害人手上可能还有电子合同、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纸质版合同等等。这些证据都散落在投资人处,虽然很难完整取得,但也比较难以灭失,加大搜集力度,总会搜集到一些。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很多集资诈骗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很多(有罪和无罪的)。警方可以向相关的公司员工了解涉案公司的运作模式,资金用途等作出一系列判断,比如向业务员搜集口供,说明其平时接受培训和进行业务推销时所采用的宣传方式是否公开,是否向客户承诺的保本付息,还是阐明了投资风险?这些都是可以证明涉案公司有罪或无罪的关键证据,而且,同样的关键内容,也可以和投资人,相关证人的描述相印证和核对。

如果业务员在平时的客户沟通中,并没有承诺保本付息,同时还明确了投资风险,而且和被害人的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那就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另外,不仅仅是业务员,也可以向高层的业务经理,公司培训经理、讲师搜集相关证言,同时寻找相关书证或物证。

银行流水等

虽然相关证据已经灭失了,但是投资人将集资款打入集资平台的过程,一般都有银行流水可以反映出来,付款方和收款方都很明确,分别是投资人和集资人。

这样先通过被害人和投资人提供的流水,确认涉案的相关银行账户,然后,警方会要求相关的银行协助调查相关账户名下的所有银行流水,这样警方又多了一份书证。这份书单可以和投资人提供的流水,合同,以及公司员工提供的相关证言相互印证。而且账户内的款项本身也是一种间接证据。

假设案件大量的证据都灭失,银行流水极有可能就是最重要的书证,他们能直接反映集资的数额和应该扣减的数额,但是,他们无法反映每一款项的性质,哪些是非法的集资所得,哪些是合法的经营所得,所以这些都需要更多的其他证据印证,如果无法证实,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证据核对工作,司法机关的证明难度相当大。

证明无罪的证据

这些种种证据,如果能够证明集资平台没有使用公开手段集资,而是私募或者定向的借款,那他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首先,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内心状态,你很难通过肉眼直接看到和感知。所以,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查看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即:你为什么要集资?相关的资金都用到了哪里?是否愿意作出解释?请给出合理的解释?如果被告人回答,他把钱全部用来挥霍了,或者是赌博了,或者是拿到国外去旅游高价消费掉了,那就可以认定为将集资款挥霍,失去偿还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如果集资人是将款(全部或大部分)项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是维持平台的运营运转,则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通过客观的表现体现出来,比如从前文所述的资金流水中,不仅可以看到投资人和集资人之间的流水记录,也能看到集资人将款项投向哪里的流水记录,其是否携款后潜逃,是否存在销毁账目、转移资金导致资金无法追回的情况。

要严格区分“拒绝说明资金去向”和“无法说清资金去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使用欺骗方法集资的被告人在被抓前,故意将财务账册销毁,刻意隐瞒资金去向,刻意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也不能忽视一种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是因为客观原因灭失了,导致被告人无法说清资金去向,也要严格区分被告人主观上的“拒绝”和“无法”的区别,不能轻易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资金流向了财务人员或集资人的私人账户

如果资金留向了集资人的私人账户,而集资人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跟说明,侦查机关就可能将其指控为一种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是集资人为了避税,资金运转方便等目的,很多公司平台都会使用私人账户作为财务专用账户,这只是一种财务管理违法违规问题,并不会直接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关键问题,就是看资金是否被被告人、集资人私自占有和使用,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是“私账公用”,就不能认定这种行为是一种非法占有目的。

证明采用欺诈手段的证据

但集资诈骗案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前提,是集资人使用诈骗手段集资。

所谓的诈骗手段,可以通过被害人与集资人或者是集资平台的员工的相关言辞证据进行核对。也可以从,相关的被害人,陈述以及资金流水,用途,的证据核对中,进行比对。

当然,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刑事处罚是整个社会处罚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对相关被告人定罪量刑,都要有严格的系统的证据链,而且要尊重事实和尊重,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能够胡乱臆测,要排除一切合理可能性,方能将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合理判断。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7月4日)


阅读量:39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