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亲朋友好借钱然后转借给他人, 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31


向亲朋好友借钱然后转借给他人, 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正文:

最近有朋友问杰哥,“如果把亲朋好友的钱放我这然后再借贷出去,这算不算非法吸存?”

我马上反问,亲友好友把钱放你这?这个“放”是啥意思?借给你?暂时给你保管不需要利息?

简单点,只看两种情况,要利息和不要利息。

要利息的情况

首先,如果是亲朋好友借给你,算利息,你也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的吸存对象是公众,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社会公众。你是向亲朋好友借款,相互间都有先前基础的社会关系,因此他们不能算作“公众”。

比如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以上条文就可以知道,你向亲朋好友等特定对象集资,不属于非法吸存。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个就说来话长了,因为如果你向社会公开宣传你的集资需求,但最终你只向你的亲朋好友借到了钱,这种也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要求的“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是一种可能性,不要求“实际达到”,即便你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集资,借钱,但是你的宣传方式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比如像p2p那样开个网站,或者上大街上发传单,甚至,就是口口相传的传播集资需求,都会被认定为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这里要注意所谓的口口相传,就是说你放任你的集资需求在社会上传播,你只认钱不认人。一般的表现就是别人听说你要借钱主动来找你,你来者不拒。而合法的借款是你主动找别人借钱,别人经过考虑之后把钱借给你,就是先认人再认钱。

所以你的问题的关键点,就是:你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你的集资需求?而这种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在你的生活中最有可能的,就是这种口口相传的模式。

不要利息

如果说你亲朋好友把钱放在你这里,就是交给你保管,他们不要利息,那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存款最本质的性质之一就是,保本付息。没有利息的民间资金流转多数是一种交易行为或者是民间互助行为,这种不含有利息的资金流动本身已经失去了存款的性质,因此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犯的对象。

而之后你把钱拿来放贷,属于资金用途,这种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违法发放高利贷以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近几年多地的司法实践、相关规范都明确此行为不再构成犯罪),另外,非法吸存罪中,资金用途不是定性因素,是量刑因素,如果你之前的吸收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存罪,之后的资金用途就不用谈。

例外:

又有一种情况,如果你向某个朋友借款,同时你明知他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你又予以放任的,也会被认定为非法吸存行为。典型的就是吴英案,吴英向10几个人借款,而向其借款的投资人其实也是向东阳、义乌等地的不特定对象集资,而直接向吴英提供借款的投资人也有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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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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