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7-21
导语:未来可能会出台更详细的规则来进行监管。而这个更详细的规则,我相信就是如何区分正常的买卖U赚商品利润,还是以换汇为目的的买卖U的关键。
正文:
这两年法律界流行一种“一刀切”观点:人民币买U,到香港卖成港币,这条链“肯定”触犯《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变相买卖外汇”,金额达到500万人民币就是非法经营罪。理由是“USDT有人民币属性(人民币买的),结果是港币,中间经过了U,这就是以U为媒介的非法换汇”。
这个观点听起来有理,但经不起推敲。我们用几个场景分析,对此问题进行推论。
场景分析一:走私手机
张三在国内用人民币买了一批手机,该款手机在香港非常的畅销,但是价格比内地要贵很多,因此,张三通过“蚂蚁搬家”方式,把这批手机走私到香港,高价卖给香港水货客,收到港币。
这条链路里,我们可以观察到,货币的转换规律是:人民币 → 手机(商品)→ 港币。
请问:张三的行为,定的是什么?
答案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法第153条),不是非法买卖外汇(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也不是非法经营罪。为什么?因为张三的交易目的是卖手机赚差价,不是换汇。手机是真实的商品,有使用价值,有市场差价。张三赚的是“进货价与香港卖价之间的货物差价”,不是“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差”。至于他用的是自有人民币(没去银行购汇),手机没报关,这些都不影响定性——走私就是走私,不是换汇。
这个例子说明一个道理:“人民币→商品→外币”这条链,定性的关键是交易目的,不是“有没有报关”,也不是“商品是什么”。
场景分析二:正常出口衣服
李四在国内用人民币采购了一批衣服,正常报关,通过跨境电商(121010贸易方式)出口到美国,卖给美国客户,收到美金。
这条链:人民币 → 衣服(商品)→ 美金
请问:李四的行为,定的是什么?
答案是正常的货物贸易,既不涉及走私,也不涉及换汇。李四赚的是衣服的进销差价,美金只是交易媒介,最终结汇回来也是合法的经常项目收汇。
这个例子进一步说明:“人民币→商品→外币”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交易目的是“卖商品”还是“换汇”。
USDT的买卖性质
USDT在法律上的定性,目前是“虚拟商品/虚拟财产”(2021年924通知否定的是“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但没有否定个人持有投资USDT的财产属性)。
所以,张三用人民币买USDT,然后到香港卖掉换成港币,中间赚取两地USDT的价差,这条链:
人民币 → USDT(虚拟商品)→ 港币
跟走私手机那条链(人民币→手机→港币)在结构上是一样的:都是“人民币→商品→外币”。区别只在于:手机是实物商品,USDT是虚拟商品。
那问题就有趣了,凭什么认为手机那条链定走私(或正常货物贸易),USDT这条链就一定要定非法换汇?这不是一种思维上的混乱么?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不能一刀切。要看交易目的。
实际上,不管是手机、普通的商品还是USDT,这一类交易本质上还是可以进行区分,商品型、换汇型、经营型
第一档:商品交易型
张三买USDT的目的是“持有虚拟商品”——比如用来做链上支付、参与DeFi、或者单纯看好U的长期价值(持有待涨)。他持有了一段时间(几个月甚至更长),偶然卖出一部分,换成港币。卖U的时机是随机的,不是因为“今天人民币要跌赶紧换”。他赚的是USDT本身的增值(比如6.8买的,7.8卖的),不是人民币和港币之间的汇差(USDT锚定美元,波动极小,汇差不是主要利润来源)。
这种情况下,张三的交易目的是卖虚拟商品赚差价,跟走私手机的李四、正常出口衣服的王五没有本质区别。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应当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更不能定型为“非法经营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张甲案的裁判要旨——认定“营利目的”看约定时的主观心态,不看交易结果。张三买U时的intent是“持有虚拟商品”,不是“换汇介质”,即便结果产生了“人民币→U→港币”的对流,也不应认定为“以换汇为目的的营利”。
第二种:换汇型目的型
如果张三买USDT的目的就是“换汇”——人民币买U,几天甚至几小时内就在香港卖掉换成港币;或者呈现出极度规律性地操作(比如每周一次、每月固定金额),U在他手里几乎没有停留,也没有被用于链上支付或其他用途,纯粹是“人民币→港币”的介质,和商品型"拿着等涨"的特征完全相反;或者说U在他手里面的买入和卖出的价格,如果折算的话,赚的是微利,或者是不赚钱,甚至是亏本;整体的交易风格是单向的,比如只有人民币到港币的转换,而不是两种方向都有。结合这些特征,才能综合判定到底是以换汇为目的的买U卖U,还是以交易商品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买U卖U。
这种情况下,交易目的是换汇,U是工具。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变相买卖外汇”,但是,这种行为依然不能够构成外汇类的非法经营罪。核心的原因是,张三本质上是将自己的人民币通过非法的方式换成了外汇,即便有盈利也是一种个人套利行为,他并没有为他人提供换汇服务,因此并不具备经营属性。
我们再回到前面讨论的两种案例。如果说出口手机或者是衣服的目的就是为了换汇,那它在呈现上也会呈现出类似的特点,单笔金额大,不注重利润,甚至是亏本,从来没有合法的结汇回本币的特点。当然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出现。
当然,针对这一类使用货物出口或进口的方式进行换汇的行为,外汇管理局对此的监管可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未来可能会出台更详细的规则来进行监管。而这个更详细的规则,我相信核心内容就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如何区分正常的买卖U赚商品利润,还是以换汇为目的的买卖U的关键。
再说“报关”这件事
有人会说:“手机出口要报关,USDT不需要报关,所以USDT那条链没法走正规渠道,只能算非法换汇。”
这个说法也站不住脚。走私手机的思维实验已经证明了:有无报关,不影响定性。走私手机没报关,但定性是走私,不是换汇。正常出口衣服报了关,定性是货物贸易,也不是换汇。报关影响的是“是否构成走私/是否合规”,不影响“是否构成换汇”。
USDT的问题是:目前没有合法的报关/申报通道(924通知后,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个人卖U没有对应的外汇申报编码)。但这只能说明“行政上没有合法路径”,不能说明“交易目的就是换汇”。正如走私手机没有合法路径(报关),但交易目的仍然是卖手机,不是换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