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30


本文仅讨论空壳公司虚开对增值税款征收的危害, 不讨论对所得税的影响,不考虑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空壳公司虚开之后,也需要假戏真做,也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款,同时空壳公司的前手、前前手也是如此,这点往往被人忽视。如只要申报了,那“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会不断向前传导,未必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其实空壳公司虚开的危害在于使增值税的流转链条异常了,使国家增值税款之征收结构发生了变化,会使纳税义务在不同纳税人之间转移。

譬如 a 公司存在大量留抵,c 公司的进项却远远不够用,这就导致 a 公司只能守着一大堆债权凭证,没有现金,c 却要缴纳大量现金给国家,通过空壳公司的调剂,这种情况发生变化了。

譬如 a  公司为空壳公司 b 虚开,空壳公司 b 为 c 公司虚开,a 公司的进项发票通过空壳公司的调剂,变成了 c 公司的进项发票,a 公司的进项税额变少了,c 公司的进项税额变多了,c 公司少交了现金,即变相的用 a 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 c 公司的销项税额。

当然,这是仅限于逃税这种情形。

如果 c 公司用来申请留抵退税了,那就是变相的将 a 公司的进项税额变成现金了,将 a 公司的税收债权变成了 c 公司物权。

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链条税特征,导致虚开在总体上不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这里的国家财产分别是已收增值税款,体现为物权;应收增值税款,体现为债权),但会导致国家财产的结构,即税收债权、国库现金(物权)在国家财产中的比例发生变化。

譬如导致债权比例增加,物权比例降低,使国家可以动用财政资金变少,更为严重的结果是从物权变成了不良债权。

譬如 d 公司为 e公司虚开,e 公司为 f 公司虚开,f 公司申请留抵退税了,拿到了实实在在的现金,d 公司却走逃失联了,只剩下一堆无法变现的销项税额挂在账上,那国家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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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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