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2-09
最近在研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众所周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前置法是《发票管理办法》。
在翻看《发票管理办法》时,笔者发现出售、购买发票行为规定在《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三条位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发票的开具与保管,而不是位于第三章:发票的领用。
这是不是意味着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侵犯的是发票开具秩序,而不是发票领用秩序呢?
在刑事司法领域,通说均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或者说这两个罪名侵犯的法益是发票的领用(领购)秩序。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应该规定在第三章才对啊,可是事实上却规定在第四章?
另外,2002年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已失效)第一条规定: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的,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
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使用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属于假报出口,那这些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已经填写的发票呢,因为还没有填写的发票不大可能骗取到税款。如果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已经填写的,那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大概率就是已经填写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在第四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假报出口,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发票仅限于空白发票,在法理上还说得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