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 软件:量化交易工具的合规边界与法律定性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30


单纯售卖无交易对接、无引导的纯模拟操盘软件,一般不涉嫌非法经营罪;但若软件或销售行为与境外期货/ 外汇按金交易形成 “实质经营链条”,则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本质上涉嫌非法代理海外期货交易平台,等于一种变相非法组织期货活动;如果EA 软件被存在明确的选股、预测、自动生成交易指令等功能,使其从单纯的交易执行工具逐渐异化为一种投资决定建议工具,则也会涉及非法经营罪,当时涉及的“品种”,则是非法提供证券咨询服务业务。因此,从本质上看,EA软件如果仅仅是做一个交易执行的工具性插件,本身不会涉及非法经营问题,但是如果越界,会有各种非法经营问题“等着它”。

EA 软件的核心本质,是服务于投资者的自动化交易执行工具,其原始功能设计始终围绕 “执行预设规则” 展开。投资者根据自身的交易理念、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自主设置技术指标阈值、止盈止损比例、仓位管理规则等核心参数,EA 软件则按照这些预设条件,在交易平台上实时监控市场波动,当触发相应条件时自动完成下单、平仓等操作。整个过程中,EA 软件不参与投资决策,不提供任何关于交易标的、买卖时机的建议,决策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投资者手中。这种纯粹的工具属性,决定了 EA 软件本身不具备违法性,单纯的、无附加功能的 EA 软件销售,属于合法的民事商品交易行为,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会被认定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要与荐股软件、分仓软件明确区分

要明确EA 软件的合规边界,首先需将其与荐股软件、分仓软件进行本质区分,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关键。

与荐股软件相比:

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主导投资决策:荐股软件的核心功能是向用户提供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买卖时机建议、仓位管理指引等,本质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载体,而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属于法定特许经营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资质,未经资质许可开展相关业务,必然构成非法经营。

而纯工具属性的EA 软件,仅作为投资者决策的执行载体,不存在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其所有操作均基于投资者预先设定的规则和参数,不涉及对交易标的、买卖时机的主动判断或推荐,因此与荐股软件在功能定位和法律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

与分仓软件相比:

分仓软件则是通过搭建交易系统,将自身持有的单一账户拆分为多个子账户供他人使用,本质上是为规避账户实名制、限仓等监管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属于典型的非法证券活动辅助工具。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账户管理规定,还可能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与分仓软件相比,EA 软件的核心特征是无经纪业务属性:分仓软件的核心功能是将单一真实主账户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同时提供开户、结算、风控、交易通道等服务,自带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的核心属性,即便无任何附加服务,仅提供软件本身也极易触发非法经营风险。

媒体此前有个报道,上海静安法院审理的钟某非法经营案中,S 公司最初仅能提供股票数据分析和模拟盘操作,因用户稀少陷入经营困境,为突破瓶颈,该公司通过黑客韩某购买外挂程序,突破券商交易系统安全保护措施,非法调用交易通道,使客户能直接在其 APP 内实现证券账户的量化交易,同时收取接口服务费和 VIP 会员费,非法经营数额达 3000 余万元。

最终,S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某因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黑客韩某也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获刑。该案的核心定性逻辑的是,S 公司虽未直接使用分仓软件拆分账户,但通过非法接入券商通道、提供实盘交易服务、收取交易相关费用,本质上行使了券商的核心经纪职能,与分仓软件 “替代经纪服务” 的违法本质完全一致。

反观EA 软件,如果不涉及账户拆分、资金结算、代理开户等任何经纪业务相关功能,其风险并非源于软件本身,而是来自后续的功能异化和商业运作模式的越界,这也是二者最核心的法律边界。

最敏感的关键问题——与投资咨询业务的区分:

可以总结,EA 软件的法律风险,从不源于其工具属性本身,而在于功能设计的异化和商业运作的越界,这也是其从合法工具转向非法证券业务载体的核心原因。

实践中,部分从业者为提升软件商业吸引力,不断为EA 软件叠加超出工具属性的功能,使其逐渐偏离原始定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为EA软件赋予明确的买卖点提示、止盈止损指令生成功能,同时宣传软件具备 “选股、预测、自动跟单” 等能力。此类操作下,EA 软件已不再是投资者决策的执行工具,而是直接成为投资决策的制定者:软件通过预设的模型和算法,自动筛选交易标的(如 “推荐买入贵州茅台(600519)”“半导体板块的中芯国际逢低布局”)、生成具体的买卖时机提示(如 “下周一开盘买入某新能源股”“周三下午 2 点前止损离场”)、设定固定的止盈止损比例(如 “涨到 35 元止盈”“跌破 20 元补仓”),投资者无需自主做出任何市场判断,仅需跟随软件的指令操作即可完成交易。

这种情况下,软件已经涉嫌具备了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建议的核心特征—— 既指向具体的交易标的,又具备可直接落地的实操性交易指引,与荐股软件的功能本质并无二致,属于典型的变相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EA 的原始核心是自动化执行器,所有交易标的、买卖触发条件、止盈止损比例、仓位管理规则,全部由投资者自主研究、自主设置、自主决策。

比如投资者自己分析后,设定规则:“贵州茅台(600519)跌破 180 元时买入 10% 仓位,涨到 200 元止盈,跌破 170 元止损;半导体板块指数站上60 日均线后,买入中芯国际 5% 仓位”,EA 仅负责实时监控市场,当触发投资者自主设定的这些规则时,自动完成下单、平仓操作 —— 整个过程中,EA 无任何自主判断、无任何选股、择时行为,只是将投资者的人工决策转化为自动化执行,这才是EA 软件的核心功能。

从咨询内容角度,若EA 软件仅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或泛行业趋势解读,而无任何具体标的指向和实操性建议,则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例如,软件中仅呈现 “2024 年货币政策宽松,利好权益市场”“新能源行业长期发展潜力大”“银行板块估值处于历史低位” 等内容,这类分析未明确提及具体证券代码、名称,也未给出 “买入 / 卖出” 的操作指引,无法直接指导投资者做出 “买什么、什么时候买、买多少” 的决策,仅属于市场信息科普或趋势研判,不涉及证券咨询服务的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监管与法院均以 “是否直接指向具体投资决策” 作为界定标准:仅当内容具备 “具体标的 + 实操性” 双重特征时,才认定为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泛泛而谈的分析即便涉及行业或宏观,也不纳入监管意义上的咨询服务范畴。

同时,若从业者以“选股精准、预测高效、稳赚不赔” 等话术进行宣传,进一步强化软件的投资决策属性,其行为的违法性将更为显著。从法律定性来看,此类具备选股、预测、自动生成交易指令功能的 EA 软件,即便仍披着 “智能交易工具” 的外衣,也无法改变其变相荐股软件的本质,若未取得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方面,此类软件完全符合法定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构成要件: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核心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且该建议需具备具体指向性和实操性。而具备选股、预测功能的EA 软件,直接替代投资者完成标的筛选和市场判断,自动生成的买卖点、止盈止损指令,更是直接给出可落地的交易操作指引,则可能满足证券投资咨询建议的法定特征。

另一方面,此类软件的运作逻辑,已实现了投资决策主导权的转移:纯工具属性的EA 软件,决策主导权在投资者手中,软件仅负责执行;而异化后的 EA 软件,决策主导权完全转移至软件本身,投资者从决策主体转变为单纯的指令执行者,这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 “咨询方提供建议、投资者采纳执行” 的逻辑高度契合,本质上就是以软件为载体,变相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纯工具属性的EA 软件,是资本市场技术创新的有益探索,其合法销售和使用受法律保护;但一旦为其叠加选股、预测、自动生成交易指令等具体投资决策功能,或通过违法宣传、违规收费模式突破监管边界,就必然触碰法律红线,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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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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