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09
善意取得人员即便被“冻卡”,也没有退赔被害人的义务
曾杰律师、陈俊泓
1.公安机关“冻卡”后,卡内钱款有两种处理程序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常不会直接处置涉案银行卡内的钱款,而是会依照2013年两高一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的有关规定》进行“冻卡”操作。
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卡内资金进行相应处理。
倘若公安机关遵循常规操作流程,仅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银行卡内的钱款,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行处理,那么犯罪“嫌疑人”经裁判便可确定有罪或无罪。
此时,无论对卡内涉案资金进行没收退赔,还是予以解冻处理,都不会再产生争议。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2016年中国银监会、公安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时候,可以将“冻结资金”在侦查阶段就及时返还被害人。
并且,该规定并没有将冻结资金进行进一步的区分,仅仅只是规定了冻结资金返还的程序性要求。
实务中,也就有不少的办案人员就产生了这样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只要是因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案件而被冻结的资金,就可以按照该规定在诉前的侦查程序返还被害人。
2.被错误“冻卡”的善意取得人员,可能会因为诉前的返还程序导致权益受损
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采取“冻卡”措施时,其要求仅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既然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这就表明这个阶段仅仅是存在犯罪嫌疑,并没有经过最终的司法审判确定其有罪。
所以,这也就意味着那些被“冻卡”的对象,有可能是与犯罪行为毫无关联的第三人,他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分子。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完全有可能是错误地采取了“冻结”措施。如果在这个时候,再按照上述的规定将冻结的资金返还给被害人,那就是在原本可能存在的错误基础上再次犯错,属于明显的一错再错,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可能会对无辜的第三人造成严重的权益损害。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相关案件中的善意取得人员。举个例子,甲某是一位从事金属批发业务的商人,在其正常的商业业务往来过程里,偶然接触到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乙某。
然而,乙某对甲某谎称自己是某某建设集团的实际负责人,并且以与市场价格差不多的价格向甲某购买了大批量的金属。
在交易完成之后,甲某用于接收货款的账户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及诈骗”为由冻结了,并且公安机关还向甲某告知,其银行卡内的涉案资金将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返还给受乙某诈骗的受害人。
在这种情况下,甲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出于善意的,他并不知道乙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仅仅是在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与乙某产生了交集,却因为乙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无妄之灾。
3.善意取得人员的卡内钱款属于有争议的财物,不可以被追缴退赔
但是,即便相关善意取得人员向办案机关反映了其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往往会被“法律规定就是法律规定,我们也只是按照规定办事”等等诸如此类的说辞给搪塞过去。
要真正说服办案人员,只是靠强调自己的无辜是不够的,还需要以专业的知识技能对这种情况进行充分的分析说理,并拿出足以支撑的法律依据。
第一个反驳要求善意取得人员将卡内资金返还受害人的依据,就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二条之中,“本规定所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
而善意取得人员,系与犯罪毫无关联的第三人,其银行账户由其本人,而非犯罪分子所实际控制,当然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明确指出的“由犯罪分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因此不能适用该返还规定,要求善意取得人员承担返还、退赔受害人的义务。
第二个依据在于,201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才可以返还被害人。
而善意取得人员经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了相关财物的合法权益,属于利害关系人,即使受害人同样对该财物主张相关权益,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然不符合该规定提及的“权属名确无争议”。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更是明确了善意第三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佐证了涉案财物不可以通过诉前的返还程序返还被害人。
4.结语
综上,善意取得人员即便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被“冻卡”,其合法权益亦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公安机关在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经认定构成善意取得的卡内钱款,因其权属存在争议,且善意取得人员作为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明确保护,故不应通过诉前返还程序直接返还给被害人,亦不得对其进行追缴退赔以用于退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