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常见套路汇总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08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作案模式多样,且随着监管技术升级不断演变。综合法律定义和实务案例,最常见模式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瞒报伪报类(通关环节欺诈)

第一,低报价格。

行为人故意将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申报为较低金额,偷逃关税及增值税。例如:进口电子产品实际单价1000美元,申报时伪报为500美元。手法特点:伪造合同、发票等单证,利用境外交易方配合制作虚假凭证,增加海关核实难度。

第二,伪报品名、数量、规格。

  1. 将高税率或限制类货物伪报为低税率或免税品。例如:将奢侈品申报为普通日用品,或实箱货物伪报为空箱。

第三,伪报贸易方式。

利用政策漏洞,将一般贸易伪报为加工贸易或减免税贸易。例如: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保税进口原材料,擅自内销牟利而未补缴税款(即“飞料”走私)。

二、藏匿绕关类(逃避监管)

第一,人身或行李夹藏。

通过旅检通道藏匿高价值物品(如奢侈品手表、珠宝),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常见于“水客”走私,多次少量携带,积少成多。

第二,运输工具藏匿。

在车辆、船舶暗格或特制容器中隐藏货物。例如:改装货车夹层藏匿冻品,或船舶双层底舱偷运成品油。

第三,绕关走私。

未经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进出境。例如:沿海地区利用“三无船舶”(无船名、无证件、无船籍)在非设关码头卸货,或边境挖掘地道偷运货物。

三、后续走私类(滥用优惠政策)

第一,擅自销售保税或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税,将保税料件、特定减免税设备(如科研仪器)在境内销售。

第二,倒卖核销单证:通过虚假出口、假结转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

第三,“包税”合作:不具备免税资质的企业向享受政策的企业购买减免税额度。

四、间接走私类(产业链协同)

第一,非法收购贩运。

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或在内海/领海运输、贩卖无合法证明的禁限物品(如冻品、成品油),数额较大即构成走私共犯。

第二,集团化运作。

走私集团分工明确,涵盖境外采购、海上运输、境内销售全链条。例如:成品油走私中,专人负责公海接驳、资金结算、码头卸货,且采用“探头船”望风反侦查。

五、总结与趋势

以上模式中,低报价格后续走私因隐蔽性强、获利空间大,成为企业走私的主要手段;而绕关偷运夹藏则因操作简单,在个人走私中高发。

近年来,走私还呈现与数字经济结合的新趋势,如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化整为零”逃避监管,或通过虚拟货币结算隐匿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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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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