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因发展下线人数多,就认定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16


不能仅因发展下线人数多,就认定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曾杰律师、陈俊泓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分为五类

按照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打击所有的传销参与人,相反,办案机关只会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同时按照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发展下线人员多,就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关于该条前四项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文义比较明了,没有太大的争议。但该条第五项“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在实务中的适用就饱富争议了。

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发展下线的人数、层级多,就是“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由此便认定其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定罪

例如(2021)苏刑申12号的陈某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该案中申诉受理法院法院就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申述理由回应到,“关于你提出的“原审认定你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不足,你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申诉理由。

经查,你虽未在闪达公司任职,但是帮助发展下线共22个层级,涉及会员1081人,上述犯罪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印证,足以认定。

你为获取高额返利,在明知闪达公司的运作模式及返佣政策的情况下,仍帮助宣传和推广,原审裁判认定你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并判处你承担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你提出的该项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据以认定的条款为“兜底条款”,对该条款的解释应当与前述列举条款有“等价值性”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认定方式是不准确的。

根据刑法中的一般法理,该条第五项“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是典型的“兜底条款”,即立法者为防止司法实践出现立法时所没有,或者没有考虑周全的新情形而“无法可依”,又不能频繁修改现行法律。

由此刻意用比较宽泛性的语言进行描述,用以涵盖上述情况,使法律更能适应现实情形的变化,更富生命力。

但是,“兜底条款”也并不意味着随意解释,否则很容易让“兜底”无限扩张,让该罪名沦为万物皆可成罪的“口袋罪”。按照普遍的法学理论,对于“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一般需要达到与前述条款具有“等价值性”的程度

具体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需要达到与“传销活动中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组织中具有相当的重要程度、相似的社会危害程度,方可予以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单纯发展较多下线层级、人员的传销参与者,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典型组织领导者具有显著不同

在这一司法解释法所明确规定的,在传销组织中起到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作用的人员,对该传销组织具有显著的掌控力,可以影响该传销组织是否建立、如何运行、何时停止等等关键决策

同时,这类人员对于传销活动的影响力往往及于整个传销组织,并不止于其本人所发展的下线人员,其掌控传销组织的整体传销活动的开展、协调、管理

而单纯发展较多下线层级、下线传销人员的传销参与者就于上述人员具有显著的差异。首先,其并不对该传销组织负有任何掌控力和影响力,传销活动是否开展、如何运行、何时停止,均不受其掌控。

并且其参与传销活动后的行为仅限于发展下线人员,对于传销活动的宣讲、传销资金的分配等等活动亦不参与

其次,单纯发展较多下线层级、下线传销参与人的传销参与者,对于传销活动的影响力一般也仅局限于其本人发展的下线,其一般并不会介入其他传销参与人员具体开展的传销活动,也并不了解传销组织整体的发展情况

5.小结

综上所述,单纯发展较多下线层级、人数的传销参与人,与司法解释中的典型组织者、领导者有显著不同,并不与这些人员具有“等价值”的相当重要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不应当被认定为传销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

在刑事辩护中,除了需要对涉嫌传销的组织的商业模式,通过数据验证曾杰方法论,验证是否存在“入门费”“拉人头”“返利”等传销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该商业模式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以外,还可以分析考察委托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具体地位是否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这种辩护方式为委托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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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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