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省高院张海波院长:建议对(大埔县)某非法经营案相关司法观点进行审查及启动再审的公开信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03


尊敬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海波院长

我们作为长期关注并致力于虚拟货币领域法律实务研究的律师团队,现就贵院官方平台发布的《这种差价,不能赚!》https://mp.weixin.qq.com/s/fTkasyUXbTCPzWxZi_NOZQ 一文及相关案例(下称“该文”及“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及司法观点问题,本着严谨负责、推动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态度,致信提出我们的建议和意见,并恳请贵院予以审慎考量。

一、问题的提出:个案裁判观点与权威案例库指导精神存在显著分歧

我们注意到,该文所载案例的裁判逻辑,与贵院共同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发布的同类指导性案例(如“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03-1-169-002;“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存在实质性差异。这种差异并非细微的技术性分歧,而是关乎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核心边界的根本性问题,可能对全省乃至全国同类案件的审理产生误导。

案例库的权威案例确立了清晰的“媒介论”立场。其裁判逻辑核心在于,将USDT等虚拟货币定性为中性的交易媒介或工具。

定罪的关键并非针对买卖USDT这一行为本身,而是穿透其形式,审视行为人是否利用该媒介实施了“变相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行为。

例如,在“颜某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奈拉—泰达币—人民币’的兑换链条,帮助他人将外币转换为人民币”,USDT在此充当了实现价值非法转换的通道。

反观大埔县案例,其裁判逻辑则倾向于“对象论”。该案将USDT因其与美元挂钩的特性,实质上视同为“准外汇”或非法经营罪的直接犯罪对象。

这种定性路径,模糊了“非法买卖外汇”这一法定犯罪行为与“买卖虚拟商品”之间的界限。

其潜在风险在于,可能将刑法中“外汇”的概念,通过司法类推扩大至未被法律明文定义的虚拟货币之上,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与预见性。

案例库案例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明提出了极高且明确的要求。案例库案例中,法院不厌其烦地论证被告人“明知”对方的换汇目的,并与之存在“事前通谋”或“意思联络”。

在“万某园案”中,被告人的整个业务模式设计本身就是其“明知”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规避的强有力证据。这种对共同犯罪故意的严格审查,是区分中性OTC业务与非法经营罪的关键阀值,确保了刑罚的精准性。

而大埔县案例的判决论述,则更多地侧重于客观交易行为(如交易规模巨大、参考美元汇率)及其宏观危害结果。

对于被告人陈某等人是否“明知”其交易对手(散户)的资金意图用于非法跨境汇兑或其它违法活动,亦即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外汇交易的共犯,判决书未能清晰地展示出如同案例库案例那般严谨的证明过程。

这种论证方式,容易滑向以客观结果反推主观故意的“客观归罪”倾向,降低了入罪门槛,可能导致打击面不当扩大,将并无犯罪意图的商业交易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二、事实认定与法律论证中的关键瑕疵

该案的核心瑕疵在于,其将“以美元计价进行泰达币(USDT)与人民币的交易”这一事实,错误地或至少是不严谨地等同于“将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并基于此得出了“必然减少国家外汇储备”的结论。

事实认定层面存在偏差:根据该文陈述的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是“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其资金流向是“人民币 → 购买USDT”或反向操作。

在整个被指控的交易链条中,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兑换成美元”或使用美元进行结算的行为。USDT在此交易中作为计价单位和交易客体,其法律属性是“虚拟商品”,而非外汇本身。

法官在论述危害性时,将计价基准的参照关系混淆为实际的货币兑换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基础上的偏差,直接动摇了后续法律推演的根基。

法律定性层面存在“类推解释”风险:该案的裁判逻辑隐含了一种将USDT因其与美元挂钩而直接视同为“准外汇”的倾向

此种定性方式,实质上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外汇管理条例》中“外汇”概念的扩大化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2025年11月28日,央行13部委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会议再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定性为外汇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权威案例明确采取了“媒介论”的立场,即USDT是中性的交易媒介,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该媒介实施“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明知”并协助他人实现非法外汇兑换的故意。

该案(以及该文)未能清晰展示这一核心要件的论证过程,易导致将单纯的虚拟货币场外交易行为不当入罪。

将计价标准认定为交易对象

另外,该案裁判文书在最为基础的事实认定层面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偏差,这直接动摇了后续法律推演与定性结论的根基。

根据该文自身陈述的案件事实,核心交易模式明确记载为:“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 

这清晰地表明,本案中实际发生的资金流向是“人民币与泰达币之间的兑换”,美元在此过程中仅作为价值计价的参照基准。

然而,主审罗法官在论证行为危害性时,却将其表述为:“这种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

这一论述将交易中的“计价参照”偷换为“兑换标的”,犯了事实认定的根本性错误。根据省高院的文章显示,本案的客观证据链中,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兑换成美元”或使用美元结算的行为。

USDT在此交易中的法律属性是“虚拟商品”,其与美元的汇率挂钩关系,与将USDT本身视同为外汇并进行兑换,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这种事实认定的错误并非无关紧要的文字疏漏,它直接导致了后续危害性分析的失准。法官基于一个错误的前提(即资金兑换成了美元),得出了“必然减少国家外汇储备”的结论。

这一结论由于前提虚假而无法成立,削弱了判决书中关于社会危害性论证的说服力。

当一个判决在其赖以立足的基本事实描述上出现如此显著的误差时,其整体的严谨性与公正性难免受到合理质疑。

三、潜在危害:对司法实践与市场预期的负面影响

该文所代表的观点若被广泛参照,将产生以下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模糊罪与非罪的界限:大量从事虚拟货币OTC(场外交易)业务的商户,其业务本质是法币与虚拟商品的兑换。

若仅因交易规模巨大或计价参考美元即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将严重模糊正常交易活动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导致打击面过度扩大。

冲击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该案观点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精神相悖,可能造成广东省内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引发“同案不同判”的困境,甚至培育远洋捕捞违规执法的土壤,损害司法公信力。

向市场传递错误信号:该文作为省级高院平台的发布内容,具有强烈的指引作用。其中存在的法律论证瑕疵,可能对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理解相关法律规则造成困扰和误导。

几乎所有职业的OTC(场外交易)商都可能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因为他们业务的本质就是批量买卖USDT。

一旦将USDT本身定性为准外汇,那么他们的经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非法买卖外汇”,而无需考察其交易对手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也无需考察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故意和是否与换汇人员是否共谋。

四、恳请与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争议,其裁判观点未能准确体现当前司法实践中更为严谨、权威的“实质重于形式”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审查标准。为此,我们郑重提出以下恳请:

建议对该文进行技术性撤下或发布权威解读:建议贵院组织专业力量对该文所涉法律观点进行重新审视。为避免对司法实践产生持续误导,可考虑暂时撤下该文,或配发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精神的专业解读文章,以正视听。

建议依法审查并启动再审程序:鉴于该案裁判逻辑存在的重大争议,且关乎被告人合法权益及法律统一适用,我们恳请贵院能够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该案进行审查。如符合再审条件,建议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深信,贵院一贯秉持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严谨态度。我们提出上述意见,旨在促进法律适用的精确与统一,共同维护法治的尊严。期待贵院的郑重考量。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名关注虚拟资产领域法治建设的律师

                                      曾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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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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