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01
有人报案、发现存在传销参与人,不能成为外地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的管辖权依据
曾杰律师
1.我国对于公安刑事管辖权的现行规定
我国目前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管辖权设定,其实相当的宽泛。根据202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同时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要是该犯罪还主要运用了互联网实施,那么“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基本上可以说,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沾边就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必然对所有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特别是在“远洋捕捞”异地趋利性执法受到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当前形势下。
既然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已经相当宽泛,那么对于不在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就更应严格限定自身的管辖范围。
2.与犯罪完全无关的人员报案,不会让当地公安机关获得管辖权
以传销案件为例,假设身处甲市A某在互联网上玩网游时,偶然发现该网游内设置有内推奖励机制,只需要付费五百元人民币购买电子宠物一个即可加入内推团队,加入内推团队后,每推荐一名新成员加入内推团队,都可以获得新成员购买电子宠物支付费用的百分之十作为内推奖励。
A某认为这个内推奖励机制实际上是传销活动,于是向甲市公安局报案,甲市公安机关随即派人前往乙市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
问题在于,A某向甲市公安局举报了该传销活动,甲市公安局是否就当然获得了该传销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这种认识其实是不对的,A某作为进行正常上网活动的人员,其并没有缴纳购买电子宠物的五百元“入门费”,因此其并未实际参与到该网游内推机制活动之中,A某不是涉案人员,而是完全与犯罪无关的人员。
同时,该网络传销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为乙市,网络信息系统也在乙市,甲市公安机关并不符合上述规章规定的任何一个可以获得管辖权的情况。
即使A某向甲市公安机关报案,甲市公安机关也并不具有该案的管辖权,而是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3.传销案件中不存在被害人,异地公安机关不能因当地有传销参与人获得管辖权
那么如果对上述案情做出一点修改,A某此时不再是完全无关的人员,相反,A某在发现该网游具有内推奖励机制后,选择积极参与了该传销活动,并缴纳了五百元人民币购买电子宠物,随后A某开始推荐发展下线人员。
不久,该传销组织平台资金链条断裂,无法偿付承诺支付的推荐奖励,A某通过推荐奖励获得的资金会报远不如其购买电子宠物的支出,于是A某随即向其所在的甲市的公安机关报案。
此时,甲市公安机关是否因A某向其报案的行为,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表面上看确实是这样的,A某不是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A某通过平台给予的推荐奖励回报尚不足以冲抵其购买电子宠物的支出,A某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
甲市公安机关系“被害人受侵害时所在地”公安机关,因此获得管辖权。
但是,这一逻辑的前提成立的前提是“A某是被害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十分特殊,虽然A某在传销活动中,的确遭受了财产损失,但是A某从始至终都清楚地认识到该平台传销活动的“拉人头”本质。
其加入该传销活动的目的也是为了通过不断推荐发展下线人员而从平台承诺的推荐奖励中间获得经济利益。
A某行为本身也具有非法性,与其他犯罪如诈骗罪不同,不是犯罪的被害人。
这一观点也是司法实务中普遍认可的观点,亦被收录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第十二批)第六个问答中,“传销组织中一般参加人员的诉讼地位,既不同于诈骗罪的被害人,也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加人,不应以“被害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
因此,即使A某向其所在地的甲市公安机关报案,甲市公安机关也不可以因为当地有传销参与人而获得该传销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4.小结
综上所述,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具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关键在于当地是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对于仅有当地完全无关的案外人报案的,当地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同时,在传销案件中,还需要特别考虑传销案的特殊情形,传销参与人不是传销案件的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亦不能以当地有传销参与人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为由,强设管辖权。
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按照数据验证曾杰方法论的指导,准确验证该地办案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若发现当地办案机关有“远洋捕捞”异地趋利性执法的倾向,应坚决提管辖权异议,力争切断法律之外干扰公正审判的一切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