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02
1.背景
行为犯说符合刑法第205条的文义,但是不当的扩大了打击范围,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判不下去。
2.何为限缩
所谓的限缩,就是缩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范围,要达到这个目的,唯一的办法就是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添加一些构成要件,给这条罪名戴上枷锁。
3.何为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就是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添加了一个目的要件。受票方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时候,必须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以前,只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款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罪名成立了,不需要考虑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现在需要考虑了。
虚开只是一种手段,当事人通过虚开,可以用来骗税,也可以用来逃税,也可以用来融资贷款虚增业绩等;但是通过虚开来骗税的行为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目的性限缩,就是将用于逃税、融资贷款、虚增业绩等非骗税用途的虚开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范围之外。
4.目的性限缩不是一种刑法解释方法
正如前面所述,从刑法第205条的法条中,无论怎么进行文义解释,都解释不出刑法第205条要求受票方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要求受票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超出了刑法第205条所使用的文字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
既然超出文义所可能含有的范围,那目的性限缩就不是文义解释的补充,就不是一种刑法解释方法,这是一种变相的修复法律的行为,变相的行使了全国人大的权力。
5.司法解释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添加了一个目的要件,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呢?
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刑罚权的发动,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原则反对司法解释扩大一个罪名的打击范围,不反对司法解释缩小一个罪名的打击范围。添加目的要件有利于当事人,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从法理上看,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添加一些构成要件,是立法者(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权力,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手不能伸的太长,鸠占鹊巢。
但是从立法精神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这么重,给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的,也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是定诈骗罪,这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含给增值税款造成损失的行为,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增值税款。
此罪之成立,需要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符合这个罪名的立法精神,没有超出立法者的预测可能性,没有违反立法者的意志,或者只是把立法者内心深处的没有表达出来的意思表达出来而已。
6.尾巴:定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开票方来说,为其他人实施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对于受票方来说,这是一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预备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刑法进行打击,没有争议。
之所以目的性限缩,就是觉得在没有增值税税款损失,没有骗税目的的情况下,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罪责刑不相适应,所以才限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范围。
现在的情况是,司法实务中,定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受票方就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点没问题,刑期最高才五年;可是开票方定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就大了,这个罪名的刑期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样的,不是典型的刚出虎穴又进狼窝吗,这种情况下,目的限缩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目的性限缩,还有什么意义呢?
7.总结
所谓的目的性限缩,实际上是在刑法条文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