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有没有用?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31



刑事辩护律师有没有用?

关于这个问题,通过司法官员的一些行为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体现出来。

1.江西,某法院坚持让被告人的法援律师开庭,把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真金白银委托的律师赶出庭外。

2.东北,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个涉黑犯罪嫌疑人,把当事人的真名报上去,看守所表示,查无此人。几经波折,发现侦查人员故意把当事人的名字改了。

3.东北,律师去会见一个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当事人,看守所告知,正在提审中。次日再去会见,看守所告知,当事人不在看守所了,原来检察官连夜把他带走了,换看守所了。

律师有没有用,对手最有发言权。这些个别的办案人员绞尽脑汁,小聪明耍的团团转,就是告诉大家,有些刑事案件,律师还是有用的。

但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律师都有用。

曾经见过一个空壳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涉嫌虚开的税款金额达到四千多万,老板角色,家属问笔者有没有把握做无罪辩护,把人捞出来,律师费不是问题,笔者一听,还真没这个本事,而且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律师有这个本事。

曾经见过一个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当事人骗取的税款达到四千多万,没有自首、立功、从犯、未遂、未成年等之类的法定从宽情节,哪怕全额补缴税款、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也没法在十年以下量刑,更不用说适用缓刑了。这种案件,能够判处十年,已经是最轻的了。

曾经见过一个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二百万多一点,没到二百五十万,在起诉状中排名,几经波折认定为从犯,跟法官谈了好几次,法官终于在电话里暗示了,税款不用补,因为第一被告补了,如果退出违法所得、把罚金都交了,可以适用缓刑,可是当事人家属却一直没去交钱,最后判了四年,这是笔者律师生涯中比较遗憾的案件。

因此: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没有律师能够无罪辩护成功。

2.突破刑法明文规定的案件,没有律师可以让当事人的刑期降档。

3.至少在本人熟悉的税务犯罪领域,罪名成立的话,往往涉及到为国家税款挽回损失,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很难缓刑。

没有律师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如果一个律师说他有这个本事,那他肯定是个骗子。

律师能把本来就有理由的案件辩出一点效果,或者把一些灰色地带的案件辩出一点成绩,已经很不错了。

哪些是有理由的案件呢?

譬如,一个当事人花了十五个点(承担十三个点税款,另外支付了两个点的手续费)去买十三个点发票,司法机关还是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具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

譬如,甲打钱给乙,乙打给丙,丙开发票给乙,甲拿着乙的手续去丙那里提货,司法机关认为乙与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

譬如,a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了,可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进项转出了,司法机关还是认为税款流失了,还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项转出情节只是量刑情节,不是出罪情节。

譬如,公安打电话叫当事人去报到,当事人说我在住院呢,我出院后就去报到,老实交代,当事人出院后去买高铁票时,系统预警了,当场被带走,这是不是自首呢?

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有用。有的律师不但没用,反而可能害了当事人。

这个社会是非常浮躁的,认真专研业务,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只赚自己该赚的钱的人,不会太多。因为这样的话,赚的钱不会很多,并且都是血汗钱。

笔者在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庭审中,见过一个律师在开庭时,表示自己的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记得这两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是一样的,改罪名有什么意义?庭后,笔者向这位老师请教,原来他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只是五年,所以开庭时一直就罪名的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希望可以改罪名,笔者一听,差点晕倒在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是五年,非法出售的话,刑期跟虚开专罪一样好不好,这位同行把罪名搞混了。

笔者在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庭审中,见过一个号称非常出名的大律师在庭上洋洋洒洒说了四十多分钟,提醒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要注意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别,我一听,不对劲啊,这不是合同诈骗啊,不是民刑交叉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应该是注意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才对吧。果然,主审法官忍不住了,某某律师,你不要再说了,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你的意见,你的意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过来就可以了,请下一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那位律师的脸红得像猪肝一样。

笔者在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听过一个非常出名的大律师号称认识两高首长,能通过两高首长施加压力给办案机关,把人捞出来。逮捕了,答复首长跟公安机关不是同一个部门,不方便插手。检察院提起公诉了,首长在忙着开两会,一时半会没有精力处理你这事。一审判了十二年,首长指示了,一审法院级别太低了,你申诉吧,申诉到最高院,首长直接帮你改判无罪。这时候。当事人发现他被忽悠了,赶紧换律师。为什么笔者知道呢,因为笔者就是替换他的律师。

笔者还见过号称跟人民日报很熟,可以让人民日报给当地省政法委书记写内参的律师。

笔者还见过号称天天跟主审法官打麻将,只要钱够厚,虚开金额再大也可以判缓刑的律师。

笔者还见过收了当事人两百万,只送了十万给办案民警,要求取保候审的律师,民警不收,把钱退回来了,然后钱也不退给家属,说等到检察院了,用来做不起诉……

委托了这类律师,比较好的结果是没有帮到你,但是也没有害你,比较糟糕的结果有两个:

1.耽误了案件处理的时机,譬如浪费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机会,浪费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企业合规的机会,浪费了改变罪名的机会……

2.前期打着找关系的旗号,把当事人家属的钱都掏空了,后面没钱补税、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本来可以缓刑的,现在要实刑。

存在争议或者有理由的案件,请对了律师,“或许有用”。

为什么只是或许有用呢?

律师只是影响案件走向的一个因素而已,甚至不是主要因素。历史已经多次表明,哪怕你是无罪的,只要逮捕了,被定罪的可能性还是挺高的。

有趣的是,很多寃假错案被翻过来后,发现当时辩护律师其实看到问题所在了,并且提出意见了,如果当时重视律师的意见,是可以避免错判的,可法院就是没有采纳。

为什么律师正确的意见会被丢到垃圾桶里去的,你觉得法官看不出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吗,笔者觉得这种情况很少很少,大家智商都差不多,法官一年到头只干这个,还不愁案源,因此大部分法官的水平不会比律师差。

就算当时没看出来,律师提出来后,难道还是看不出来吗,因此意见不被采纳,大概率不是专业素养问题。

那是什么问题呢?

这是体制问题,因为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迁西马树山案就是典型,还有就是法官的审判权不够独立,虽然开庭时,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庄严肃穆,其实有时候他内心郁闷的很,因为审理案件的是他,可是判决案件的人却不是他,最后还要他在判决书上签名。

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强调要重视律师意见,要以庭审为中心,此举也算是基于历史经验的总结,可是发现问题容易,解决问题却难如登天,现实中,所谓的以庭审为中心,案件还没开庭,判决书已经写好了,简直就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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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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