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言多必失,祸从口出,那么我们是不是该在生活中少说话?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1-11



所谓言多必失,祸从口出,那么我们是不是该在生活中少说话?

笔者办过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可以完美解释这个问题。

笔者的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三千余万,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建议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一审阶段,与法院沟通,认定这个当事人是自首,补税500万,预缴罚金40万,刑期降为6年,没法达到3年或3年以下,就没法适用缓刑,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焦虑。

开庭前某天,笔者与当事人聊了很久,大概意思就是说,税款金额太大,补再多税,也无法适用缓刑,除非你还有一个法定从宽情节。

Q:什么情节才算?

A:自首,你已经有了。从犯,你不符合,因为你是公司实控人。未遂,你也不符合,涉案发票已经申报、认证、扺扣了。未成年人,你也不符合。想来想去,就只有立功了。

Q:怎样才算立功?

A:立功的主要情形就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你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面能人异士很多,你留意一下,说不定有机会。

过了一个多月,当事人通过管教打电话给笔者,说有急事,速来见他。

笔者挂了电话,马上订了最早的一班飞机,下了机场,直接打车去看守所附近的酒店住下,第二天早上就去见他。

会见他时,他一脸兴奋。

原来他仓里新来了一位涉嫌贩卖毒品的仓友,两人聊天时,那个仓友得意洋洋的告诉他,公安只是扣押了他车上的二十多克毒品,只能定非法持有,通过找关系,可以很快出去了,如果公安扣押了他藏在xx地方的另一批毒品,那就麻烦了。不但数量会变大,还会定贩卖。

当事人问笔者,把这件事告诉法官,算不算立功?

笔者一听,也兴奋起来了,机会很大啊。如果公安机关本没有掌握这件事,经过他的检举才发现这件事,典型的立功啊,并且是重大立功。

笔者交待他,会见结束后,马上问管教要来纸笔,把这事写下来,交给管教,由管教交给法官。

接着,笔者去了一趟看守所所长办公室,向所长反映了一下这事,申请所长换仓,万一对方知道当事人举报他,怒火中烧,说不定会酿出命案来。

过了几天,笔者向书记员打听到,当事人的检举材料到法官手上了,马上写了一份延期审理申请书给法院,核实立功,需要时间,万一法官为了避免审限超期,在还没有结论之前就出判决了,那就功亏一篑了。

过了两个多月,法院收到了公安机关补交上来的材料,果然找到了那批毒品,构成立功。

接着,笔者又联系法官,提出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补税500万+预缴罚金40万,希望可以适用缓刑。

法官表示,还是有点难度,因为虚开税款金额太大了,当事人不是全额补税…

笔者一听,3000多万税款,肯定没有这个能力啊,要不我们想尽一切办法,尽最大努力,再去筹钱补一下。

最后,又补了150万税款。

开庭当天,法官当庭宣判,判三缓四。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之所以能够适用缓刑:一是经济状况还可以,二是仓友给了他一个神助攻。

没有这两个前提条件,笔者还真没办法为他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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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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