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大全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10


肖文彬: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与诈骗犯罪辩护中心主任

翟振然: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中心研究员

前言:构成招摇撞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人具有招摇撞骗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3.行为人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后者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前者骗取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之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如地位、待遇、荣誉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目的是骗取财物,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目录: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律条文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两高等部门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招摇撞骗罪的典型案例

正文: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律条文

《刑法》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51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两高等部门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意见、通告、通知、答复、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

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1〕21号)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诈骗手段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伪造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题词、书法、绘画或者合影照片、音频、视频等,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   

1.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的;   

2.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   

3.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4.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六、实施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招摇撞骗罪的典型案例

陈某科等招摇撞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3-1-236-001/(2021)京03刑终357号/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科、吴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科、吴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科、吴某的无罪辩解及二被告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综合回应如下:

1.关于“相关机构”是否为虚构。被告人陈某科、吴某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称“相关机构”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金融管理战略研究中心经过合法文件设立的,故二被告人不存在虚构“相关机构”的行为。经查,在案田某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明确证实,辩方所称的“合法文件”经民警向田某强出示,田某强明确否认相关文件系中管院印发,且称中管院对此并不知情。虽然中管院授权成立了金融管理战略研究中心,但中管院并没有授权中管院金融管理战略研究中心成立国家一带一路项目运营办公室、国家金融稳定政策研究办公室、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研究办公室等单位,中管院金融管理战略研究中心亦没有权力成立下属单位、办公室等机构,且陈某科于2018年6月11日被中管院解聘了在中管院的名誉秘书长及一切职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复函亦称该委经批准设立的带有“一带一路”字样的机构只有两家,不包括“相关机构”,陈某科等人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带一路”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科、吴某虚构了“相关机构”。

2.关于二被告人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于二被告人否认自己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辩护人称“相关机构”的名称不足以使公众认为是国家机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陈某科、吴某在外国人员出入密集的外交公寓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地,除了在办公场地门口悬挂数个“相关机构”的牌匾,还在办公室客厅、房门、内墙上多处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楼道内悬挂牌匾、客厅东墙等多处均悬挂相关牌匾。相关证人的证言和起获的名片显示,陈某科、吴某印有多种虚假身份的名片,且陈某科在社交场合亦将印有“相关机构”职位的名片给予他人,向他人介绍自己为一带一路办公室等“相关机构”的领导。陈某科在招聘职员时明确告知对方其系一带一路办公室主任,其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是发改委下属机构;吴某系一带一路办公室处长,且陈某科、吴某二人以一带一路办公室主任、秘书的身份出访他国。

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段,正值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时期,国家亦有“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真实机构,被告人陈某科、吴某在上述时间段虚构与真实机构名称类似的“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研究办公室”“一带一路项目运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冒充“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名片、牌匾、相关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会对相关真实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侵害,降低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

3.关于是否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科、吴某基于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对外进行社交时使用特殊证件、进行不实宣传,使得他人基于对其二人身份的信任,欲谋求经济上的合作,他人亦系基于上述诉求向被告人吴某进行转款,后被告人陈某科、吴某将所得钱款支配使用。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综上,对二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权,欺骗一般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管理职权的信赖,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招摇撞骗罪的实质危害所在。判断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危害一般民众对真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正常的秩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二者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同时结合在案的证据,判断行为人能够达到诈骗的程度,全面评价法益侵害性,择一重罪处罚。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应当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结果犯,招摇撞骗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及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目标非法利益,即构成既遂。

白某来诈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4-1-222-00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318号/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白某来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白某来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虚构能力,以为他人取消行政处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白福来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予以从宽处罚。

裁判要旨

1.公职人员退休后与已不再是原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的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人民警察,也不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也不能被视为人民警察。

2.已退休的人民警察不再享有执法的权力,行为人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其本人无法直接通过行使执法权力来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3.与伪造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归罪理念不同,伪造不真实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所指向的是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使,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形象,在一般社会公众的认识中,退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不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已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外在形象的代表。其冒充行为不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计某某招摇撞骗案

来源:最高法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计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1日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非法获取口罩,在口罩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疫情防疫急需的“KN95”标准口罩之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蒙骗企业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调集人力、物力重启废弃生产线生产简易型口罩,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还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此类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招摇撞骗罪案

来源: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刑二终字第00176号

裁判结果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某无罪。

裁判要旨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财产所有权,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依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钱某某汇给上诉人张某某的680万元系某某公司所有,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某使用该笔资金利用了其在某某公司的职务便利,故原判认定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持有警官证、军官证,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一节,经查,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观方面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张某某实施了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张某某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构成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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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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