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无罪||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控非法经营罪,终获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7-13



成功无罪||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控非法经营罪,终获不起诉!

 

主办律师:曾杰律师、卢捷培律师

涉嫌罪名:帮信罪→非法经营罪→不起诉

案件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辩护方向:无罪辩护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


曾杰律师感言:一个刑事案件重罪罪名的成功无罪辩护,原因绝不在律师一人,是无辜的当事人+家属的无私信任没有被十年多的量刑建议吓到+专业严谨的办案机关+正确的辩护方向+天时地利人和的运气等等原因促成的。


正文:

该案是少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也是广强律所今年第三起成功获得不起诉结果的案件。案件定性先由原来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变为非法经营罪(支付结算类),后最终做出无罪化处理——存疑不起诉。   

本案当事人两次被羁押,又两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过程简述

2018年6月,当事人X的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帮助一个虚拟货币otc平台提供了技术开发服务;后办案机关认为,因有电诈团队可能利用赃款在该平台,与平台上的其他虚拟币商家、用户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因此认定属于一种帮助洗钱或者支付结算的活动。因此,认定X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过千万,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当事人X涉案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认为当事人X涉案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2021年12月检察院将正在取保候审中的当事人X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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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指控意味着,涉案金额30多个亿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控非法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案件,如果不签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很可能高达十年以上。

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曾杰律师、卢捷培律师接受当事人X及其家属的委托,从介入案件开始,团队为该案确定的辩护方向就是——无罪辩护,曾杰律师团队认为,该案既不构成帮信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两罪的指控,不管是从证据上,还是从法律适用上,都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但是,从这类案件性质来看,该案应该属于全国首起,特别是在2021年虚拟货币十部门通知发出之后,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明确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otc交易平台与支付结算行为的确在外观上有相似性,检察院改变指控罪名,也的确不算特别意外的事件。

对于这种罪名改变的情况,曾杰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和办案检察院取得联系,了解到对方改变指控的具体原因,即“检察官认为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对资金的支付结算活动”,之后曾杰律师收到检察院通知,一周后同其他律师一起到检察院沟通认罪认罚事宜,案件将马上移送法院起诉。

时间紧迫,在确定检察院的指控方向是支付结算之后,曾杰律师经与当事人在看守所会见沟通、反复阅卷,对平台的模式进行重新的梳理后,曾杰律师和当事人达成一致看法,平台属于otc交易的信息中介平台,只有对虚拟货币这种商品的保管和分发活动,并没有任何对货币的支付结算活动,商品的保管分发和货币支付结算完全属于两个性质的事情,表面的相似性不代表本质的同一性,该项指控属于全国首例,因此,我们要做更加彻底的无罪辩护,力争拿到全国首例该类案件的无罪结果。

在会见当事人的次日,团队就前往检察院赴约,赴“认罪认罚”之约,在沟通中,曾杰律师团队明确提出不会同意当事人签认罪认罚,提出了该案属于全国首起这类指控,如果我们广强律师同意了这个认罪认罚,不仅仅是个案问题,是对全国同类案件的负面典型,属于历史责任,所以绝对不会配合劝说当事人签认罪认罚协议,并且建议层报最高检对这种新型案件被定性非法经营罪进行审定。整个沟通从下午三点持续到晚上6点,双方始终在友好氛围中进行。

之后,办案检察院从专业和严谨角度出发,并未将该案马上移送法院,而是将其以全国首起类型案件对待,谨慎处理研究。

整个办案期间,曾杰律师、卢捷培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如《关于X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关于X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X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

数日后,当事人重新获得取保候审决定,据其自己所说,是在同仓人诧异的眼神中,走出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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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我们预判,该案非法经营罪定性可能已经被取消,上次的长时间当面沟通取得了应有的效果。但是,案件目标既然是不起诉,那中间还有一个罪名障碍,即帮信罪,检察机关应该还会将案件改为帮信罪,再考虑是否起诉问题。

2022年7月,当事人X收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当事人X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当事人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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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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