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31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明确刑辩律师的权利,以措施为保障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为此,《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1、规定知情权;2、规定阅卷权;3、规定调查取证权;4、规定申请出庭作证权;5、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6、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同时,《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保障支持。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
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通知辩护职责,使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
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强化责任追究,对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加强律师资源保障。
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要求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四是完善工作衔接。
《办法》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刑辩律师对《办法》的肯定评价
《办法》出台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王如僧律师认为,此次《办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其中有以下几处是让人期待的。
1《办法》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原来法律援助的范围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案件,现在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
2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提出要求。人们通常认为由于费用过低,法援律师不会见、不阅卷、不写法律文书、不与法官沟通案件的现象很普遍,整体上辩护质量不高,流于形式。《办法》对法援律师的辩护质量提出要求,有利于保障辩护质量,保障人权。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郭小鲁律师认为:
1《办法》要求法院如果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要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这样尊重了律师的劳动,并且可以督促律师更积极地去辩护,也让被告人、律师更能接受判决的结果。
2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办案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这样可以使得律师的付出和收入大体上成比例,避免目前存在的办案补贴一刀切的弊端。
3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会见、阅卷、出庭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不开庭的案件要提供书面辩护意见——这样可以使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4扩大了《刑诉法》第34条和第267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使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均有律师为其辩护。而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也可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刑辩律师对《办法》的进一步建议
每一个被告人出庭时都能得到律师的辩护,这个美好的愿望正在实现,但是要律师提供专业的辩护,意味着需要许多时间与精力的投入。被问及对《办法》担心的问题时,王律师和郭律师均表示,担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较低,没有足额的、按时支付的经费,很难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不能够吸引有意愿的律师参与进来,并持续做下去。
王律师认为,为了防止无罪之人受到法律追究或者有罪之人罚过其罪,人民法院让每一个出庭的被告人都得到辩护,这确实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但是提高辩护率,治标不治本。因为铁一般的事实表明,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时,被告人是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更重要的是尽快落实律师在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让人民法院对于无罪的案件敢于判决无罪、坚决判决无罪。
郭律师则担心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必然导致刑事辩护需求的暴增,但有能力并且有意愿介入刑事辩护领域提供服务的律师有多少,不得而知。另外,《办法》可能会加剧律师职业伦理冲突的情况,在被告人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聘请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况下,法院指派辩护律师可能会导致辩护律师较难处理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难度增大,职业伦理冲突加剧。
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可以极大地拓展刑辩律师的业务量和收入;同时,也间接地提升刑辩律师的辩护质量和社会地位。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当事人的法律水平和守法意识。它的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具有历史创新之举。
但是,如果实施不当,美好的初衷和目的会在实践中落空。所以,在试点时应当抱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警惕,不要演变为“形式辩护全覆盖”,不具有真正的实际意义。
整理:郑良妃
受访者:王如僧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郭小鲁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