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二十八起成功申请取保刑事辩例由车冲律师完成

作者:车冲 日期 : 2017-09-21


2017年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

第二十八起成功申请取保刑事辩例由车冲律师完成

2017年7月13日晚,车冲律师接到一位罗姓男子的电话,得知其兄弟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过电话沟通,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罗某是广州本地从事汽配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在多家银行均申请办理过信用卡,并且多张信用卡额度较高。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及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并未在还款期内还款且在与银行催款人员协商的过程中,处理不当。信用卡银行遂报案,由此案发。

通过与罗姓男子的沟通,车冲律师认为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没有疑问,亟待处理的是该案如何在短时间之内向相关单位申请取保候审或狙击批准逮捕,由于车冲律师办理过多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深知信用卡诈骗案件在批准逮捕之前如果处理不当则有可能丧失狙击批准逮捕的良机。车冲律师随后就该案如何推进向罗姓男子就以下两个阶段进行了详细分析:刑事拘留期间工作的开展、审查批捕阶段工作的开展,在罗姓男子向行为人罗某妻子转达车冲律师的法律分析之后,罗某妻子于2017年9月14日办理委托手续。

车冲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在短时间之内掌握所有案件信息的唯一办法是及时对罗某进行会见,由于确定委托的时间仓促,车冲律师在无法对看守所会见进行预约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15日在8时30分之前就已经在荔湾区看守所门外等候,成功争取当日排名第一的会见机会。在会见过程中,车冲律师准确地掌握了所有案情,将影响罗某取保候审、逮捕与否的案件事实予以梳理,就该类事实进行分析,并提出专业的法律建议。在2017年9月15日上午会见完毕,车冲律师在将近12点之前,赶在侦查机关(管辖派出所、预审大队)午休之前再次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并当面陈述初步的法律意见:1.罗某具有还款能力;2.罗某已经全部归还欠款;3.罗某及时归还欠款的行为证明其具有较低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将家属与车冲律师的工作进展及时反馈给罗某,车冲律师决定在2017年9月15日下午再次会见罗某,并再次强调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和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的程序规定。

2017年9月16日,车冲律师根据经过会见、与侦查机关沟通所了解的案件事实依照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和广州市各区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处理的实务案例,连夜撰写《恳请贵局对罗某勇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法律意见书》并交付邮寄(因为接受委托的时间已经接近呈捕,又逢周末,车冲律师决定采用先邮寄一份后亲自递交的双保险方式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017年9月17日-18日,车冲律师积极与罗某家属联系,收集能够证明罗某已经归还欠款且具有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证据准备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给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19日,车冲律师在得知案件已经由侦查机关呈捕之后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撰写《恳请贵院对罗某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罗某勇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与实务案例。

2017年9月20日9:00,车冲律师赴荔湾区看守所会见罗某,告知目前案件进展并向其讲解《恳请贵院对罗某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罗某勇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再次强调审查批捕阶段的程序规定。在会见之后,车冲律师即赶赴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恳请贵院对罗某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罗某勇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并要求面见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在面谈过程中表达专业的法律意见:提出没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具体阐述。检察官表示认同: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会考虑对荔湾区公安分局的呈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7年9月20日下午,家属和车冲律师获得荔湾区公安分局通知,让家属在荔湾区看守所门口接释放的罗某,车冲律师陪同前往。

2017年9月20日晚18:00罗某获得释放,至此该案审前辩护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释放理由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没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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