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8-22
2016年度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经典案例之
陈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主办律师:黄坚明、梁栩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7月7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被民警截停车辆排查,后民警于被告人车后座发现一红色环保袋,经鉴定后确认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122.6克。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随后,在辩护人建议之下,将本案罪名有贩卖毒品改为非法持有毒品,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处7年有期徒刑。
承办过程
介入本案后,辩护人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存在涉案毒资来源不明、涉案毒品所有权权属不明、涉案毒品明显源于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特情引诱、控制下交付、毒品去向或潜在去向不明、不存在下家及“下家没有归案”等情况,在此情况下认定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妥,故建议侦查机关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采纳辩护人意见,并在呈请逮捕时将涉嫌罪名改为非法持有毒品。
进入审判阶段,辩护人根据相关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精神,认为本案虽人赃并获,但考虑到相关犯罪人员尚未落网,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等情况,建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处以较低刑期的处罚。
庭审情况
在本案开庭审理时,考虑到案件在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关于被告人陈某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追诉的意见已经被采纳,故我们根据情况,调整辩护策略。
首先,我们根据在案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重点主要针对涉案毒品的鉴定问题,以及在进行鉴定前毒品的移送、保管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
其次,我们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提出本案可能存在“特情引诱”以及相关上下家人员尚未落网等情况,并表示这些情况均系相关毒品犯罪会议纪要中应予重点分析、考虑的问题;
最后,由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系独立于被告人的,故我们在提出相关疑问,认为本案证据存疑的同时,亦建议被告人陈某对相关情况进行坦白,争取较轻处罚。
承办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陈某7年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涉案毒品数额为122.6克,7年尤其徒刑系此数额之下的最低刑期。
案件总结
由于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且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定刑刑期一般较长,法院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时亦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较高,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幅度较大,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罪名的考虑应系辩护人考虑的焦点。本案辩护人便是基于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于存在部分事实尚未查清、相关嫌疑人尚未落网的情况下,对判决、量刑应予慎重的规定,并综合相关情况向法院建议予以较低刑期的处罚,最后法院予以采纳。
文书连接
1.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2.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904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