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国税局原副局长李辽沙受贿90余万获刑三年半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5-19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辩护的案件报道

 

佛山市高明区国税局原副局长李辽沙受贿90余万获刑三年半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原副局长李辽沙受贿90余万元,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36个月。今天(518日),李辽沙的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思鲁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李辽沙曾用名李潦沙,1963年生,研究生文化,原任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据法院查明,1994年至2013年期间,李辽沙先后利用自己担任原三水市税务局办事员、涉外税政股副股长兼涉外税务所副所长、原三水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河口分局局长、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或家中等地,非法收受辖区内企业主或企业管理人员以各种名义送予的贿款共人民币914100.35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缴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44月,李辽沙在接受佛山市纪委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

佛山市三水区法院一审认为,李辽沙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李辽沙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家属代为退回全部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李辽沙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判决作出后,李辽沙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辽沙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予以确认。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原审判决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李辽沙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并无不妥。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审判决对李辽沙的量刑稍重,现做出纠正,故对于上诉人李辽沙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李辽沙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改判缓刑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辽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阅读量:118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