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27


阮齐林 等

一、缓刑的适用

在中国刑法中,缓刑适用条件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并且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对累犯不适用缓刑。

在中国,扩大缓刑的适用一直是国家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尤其是学者,受各国开放处遇的刑事政策思想影响,倡导缓刑的适用。

从统计资料看,适用缓刑的犯罪人为159 人,占全部可适用缓刑犯罪人1的 13.3%,占全部犯罪人的8.9%。其中,以交通肇事罪适用率为最高,占全部可适用缓刑人的达到56.8%(21人/37人);占全部犯罪人的44.8%(21人/48人)。其次是故意伤害罪,占全部可适用缓刑人数的42.9%(78人/182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29.9%(78人/261人)。再次是抢劫罪,占全部可适用缓刑人的25.9%(22人/85人);占全部犯罪人的6.1%(22人/358人)最后是盗窃罪,占全部可适用缓刑犯罪人的3.1%(16人/520人),占全部犯罪人的2.9(16人/625人);其余犯罪(合并统计)占全部可适用缓刑犯罪人的6%(22人/369人),占全部犯罪人的3.5%(22人/636人)

统计数据表明:

从适用的犯罪看,缓刑大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轻伤)、交通肇事罪。

从适用的主体看,其一是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较多,共适用 34 人,占全部缓刑适用的 21.4 %。而未成年犯罪人,只占全部犯罪人的9.2%;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人数占全部可适用缓刑未成年人数的30%,占全部未成年犯罪人数的20.6%。成年人缓刑适用人数为125人,占全部可适用缓刑成年人的11.5%,占全部成年人犯罪人数的7.7%。其二,比较而言,缓刑对京籍罪犯适用较多,共 156人,占缓刑适用人数的 98.1%。相反,对外来人员罪犯仅适用 3人,占全部缓刑适用人数的1.9 %。而外来人员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 70.4 %。

缓刑的适用率总体较低。这首先还是中国的二元制裁体系造成的。公诉罪犯的犯罪不法程度较高,不宜广泛适用缓刑。其次,对于北京而言,大量外来人口犯罪,由于难以监管,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再次,涉及到对某些犯罪的特别考虑,在司法机关强调打击某类犯罪时,对这类犯罪的缓刑适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强调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或者非法出版物犯罪的场合,这类被起诉的罪犯较少适用缓刑。

二、 管制的适用

管制是中国刑法中极有特色的限制自由刑。管制的执行类似于缓刑,即将罪犯放在监狱之外,在社会上有公安机关监督执行。管制与缓刑不同之处是,管制是独立的轻于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种,并且不能撤销。它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区劳动,因为被判管制的犯人,如果劳动的,依法应当同工同酬。罪犯有遵守管制规则的义务,但没有从事义务劳动的义务。从减少监禁,扩大开放性处遇措施的角度讲,管制和缓刑具有相同的刑事政策意义。

从统计的1314案来看,没有适用管制的案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依然是二元的制裁体系,使进入公诉程序的罪犯具有较高不法程度,一般不适宜适用管制刑。其次,缓刑制度的存在,限制了管制适用的范围。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可以不关押的,可以适用缓刑,取得同样的政策效果。再次,对于大量的非京籍罪犯,由于不便监管,也不宜适用管制。

制定和修订刑法典时,管制刑的存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如果实践经验表明,管制刑实际上被闲置不用,那么,管制刑就没有保留的必要。况且,完全可以用缓刑实现管制刑的功能。虽然缓刑和管制都有执行难的问题,相对而言,缓刑比管制较容易解决。因为缓刑具有可撤销性,这种无形的压力在目前监管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多少对罪犯有一些督促作用。

五、影响量刑轻重的相关因素

(一)结果与量刑轻重的关联

在中国刑法中,法定刑的配置具有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法定刑的轻重与犯罪的数量(结果)相关联,即倾向客观化的模式。1 这种将客观结果的量化,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的立法模式,决定了中国刑事司法对大多数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格局。比如对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三等级的数量,是决定分别适用三个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的主要根据。对于故意伤害罪,“轻伤”、“重伤”、“死亡”三种结果,是决定分别适用三个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的主要根据。在这种立法体制之下,量刑的轻重首先与结果具有最大的关联性。如统计显示:盗窃罪,数额较大的,人均被判处12月的刑期;巨大的, 人均被判处 54.1月的刑期;特别巨大的,人均被判处126月的刑期。故意伤害罪,轻伤的,人均被判处16.8月的刑期;重伤的,人均被判处62.3月的刑期;致人死亡的,人均被判处135.1月的刑期1。

正因为如此,可以认为中国的量刑政策,具有浓重的客观化色彩。这种模式简单明了,操作方便,也能够实现刑罚轻重与犯罪(数额)结果的均衡,实现在13亿人口的大国里以犯罪结果、数额为基准的量刑平衡。在这种模式之下,也有效地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体制。至于案件的其他情况,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家庭社会环境等个性化的因素,一般只能是在这个框架内予以考虑。从统计的情况看,结果、数额以外的因素,也是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考虑2。

(二)犯罪人户籍所在地与量刑的关联。

北京籍罪犯与外地来京人员犯罪的罪犯量刑统计比较:

在本统计的全部案件中,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37.8个月;非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42.1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盗窃罪。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5704.6 元,人均刑期为12.7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1587.2元。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4664.2 元,人均刑期为 11.9月,并处罚金额为 1714.2元。盗窃数额巨大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26747.8元,人均刑期为 38.3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4515.2 元。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32520.8元,人均刑期为 60.0月,并处罚金额为人均6104.7 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 157140元,人均刑期为132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21750元。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 114439.2元,人均刑期为 124.0 月,并处罚金额为 19343.5元。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13.7月;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刑期为 19.5月。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结果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54.5月;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刑期为66.8 月。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结果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 122.2月;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刑期为 137.5月。

3、抢劫罪。普通抢劫,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 41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2843.1元。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刑期为57 月,并处罚金额为 4002.8元。加重的抢劫。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76.4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7000元,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刑期为127.8 月,人均罚金金额为 10276.6元。

4、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 8357.8 元,人均刑期为 14.2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2454.5 元;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 17080.4元,人均刑期为 17.7月,并处罚金额为3888.9元。诈骗数额巨大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18.6万元,人均刑期为 84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7000元(仅1人);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11.37万元,人均刑期为 72 月,并处罚金额为4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北京籍的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24.7万元,人均刑期为108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2万元(仅1人);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32.7万元,人均刑期为140月,并处罚金额为8.3万元。

5、交通肇事罪。普通情节的交通肇事罪,北京籍的犯罪23人,人均造成死亡结果 0.92人,人均造成重伤结果0.17人,人均造成轻伤结果0.17人,人均造成经济损失1.98万元,人均刑期为25.6月;非北京籍犯罪25人,人均造成死亡人数为1.08人,人均造成轻伤结果0.08人,人均造成经济损失1.43万元,人均刑期为 32.3月。情节加重的交通肇事,无北京籍的犯罪人,非北京籍犯罪6人,人均造成死亡人数为1.67人,人均造成重伤结果0.5人,人均造成轻伤结果0.17人,人均刑期为54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无北京籍的犯罪人,非北京籍犯罪1人,人均造成死亡人数为 1人,人均刑期为 84 月。关于本罪的赔偿情况,北京籍犯罪人,人均赔偿7.53万元(含单位,亲属代赔);非京籍犯罪人,人均赔偿9.06万元(含单位,亲属代赔)。

6、其他犯罪处刑案件共353件,犯罪人492人,北京籍犯罪人174人,占35.3%,人均刑期38.8月,并处罚金人均2.4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的11人,人均刑期17.8月;非京籍罪犯318人,占64.7%,人均刑期38.3月,并处罚金的133人,人均罚金2.4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16人,人均19.5月。

从上述统计看,非北京籍的犯罪人受到的处罚比北京籍犯罪人要重一些。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加重抢劫罪的量刑,人均刑期高出51.4月。交通肇事罪量刑,非北京籍犯罪人处刑也比较高。故意伤害罪轻伤结果的处罚,非北京籍犯罪人人均刑期比北京籍犯罪人人均刑期高出5.8个月,考虑到其法定刑限定在3年以下的狭小范围内,这种差距相对而言还是可观的。

这种犯罪人户籍所在地差异所产生的量刑差别,至少反映出对北京籍人犯与对非北京籍人犯量刑的不平衡。根据目前的资料虽然尚难断定这是基于案情的差异而产生的差别还是基于案外因素所导致的差别,但是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如果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案情的差异,那么,仍然属于公平的判决。如果是案外因素的影响,那么,就属于量刑的偏差,应当予以纠正。对此,我们需要认真考虑,是否存在(户籍)地域的歧视?是否因为北京籍犯罪人比非北京籍犯罪人能够获得更好的法律帮助?是否因为北京籍犯罪人能够更好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等。

至于缓刑的适用,差距更为明显。这主要是由于不便监管和控制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对非北京籍的犯罪人通常不能适用。///

(三)年龄与量刑轻重的关联

本统计的全部案件中,未成年人的人均刑期为27.5月;成年人的人均刑期为41.7月,未成年人的人均罚金额为2614元,成年人的人均罚金额为11330元,具体情况如下:

1、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成年人人均犯罪金额为4940.4元,人均刑期为12.4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4924.3元;未成年人,人均犯罪金额为 3243.6元,人均刑期为 8.1 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3275.8 元。盗窃数额巨大的,成年的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31931.4元,人均刑期为 57.9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6023.1元;未成年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 20187元,人均刑期为 16.3 月,并处罚金额为2136.4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成年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122707.3元,人均刑期为 133.6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20765.3 元;未成年犯罪人,人均犯罪金额为139766元,人均刑期为86.4 月,并处罚金额为15800元。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的,成年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 17.4月;未成年犯罪人,人均刑期为11 月。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结果的,成年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 63.2 月;未成年犯罪人,人均刑期为49.5 月。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结果的,成年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 133.6 月。未成年犯罪人,人均刑期为60月。

3、抢劫罪。普通抢劫,成年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61.9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4291.7元;未成年犯罪人,人均刑期为28.8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2293.7元。加重的抢劫,成年的犯罪人,人均刑期为126.6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10223.3元,无人被并处没收财产;未成年犯罪人,1人均刑期为74.1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5153元,无人被并处没收财产。

4、除上述盗窃、故意伤害、抢劫三种犯罪外,其他犯罪成年犯罪人人均刑期36.7月,并处罚金额人均22100元,并对3人并处没收财产;未成年犯罪人人均刑期12.2月,并处罚金额人均1500元。

5、缓刑的适用。成年犯罪人的适用率为7.7%;未成年人的适用率为20.6%。

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宽大处理,是中国的重要量刑政策之一。以上统计明显地反映出对未成年人量刑比成年人的要轻。通常人均被判处的刑期要比成年人罪犯低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在其他犯罪类,表现更为明显。但在罚金方面,虽然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的人均数额低于成年人,据资料显示的数额应当说仍然是比较大的。我们认为应当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因为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对他们适用罚金无异于对犯罪人的亲友适用罚金,有悖于罪责自负的刑事责任原理。

另外,在统计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一个多少令人感到意外的现象是,未成年人罪犯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好于成年人。这大约是家长考虑到子女因此获取宽大处理,作为回报愿意积极代为缴纳罚金。而成年人被并处罚金之后,有被又打又罚双重处罚的感觉,对缴纳罚金持消极态度。

(四)前科与量刑轻重的关联2

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本统计中,累犯为82人,占全部犯罪人的4.5 %。累犯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平均刑期为68月,非累犯的平均刑期为39.2月,具体情况如下:

1、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的,非累犯人均犯罪金额为4878.6 元,人均刑期为11.5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1680元;累犯人均犯罪金额为2795.4 元,人均刑期为 25.7月,并处罚金额为2138.9元。盗窃数额巨大的,非累犯人均犯罪金额为31079元,人均刑期为 53.2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5535 元;累犯人均犯罪金额为27868元,人均刑期为74.4 月,并处罚金额为 8600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非累犯人均犯罪金额为123590元,人均刑期为124.6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19630元;累犯人均犯罪金额为181520 元,人均刑期为 168 月,并处罚金额为30000元。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的,非累犯人均刑期为 16.8月;累犯人均刑期为 24月。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结果的,非累犯人均刑期为61.5月;累犯人均刑期为 84 月。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结果的,非累犯人均刑期为126.3月;累犯人均刑期为 160 月。

3、抢劫罪。普通抢劫,非累犯人均刑期为 52 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3502.3元;累犯人均刑期为84.7月,并处罚金额为6444.4元。加重的抢劫,非累犯人均刑期为 115.1月,并处罚金额人均为 9381.8元;累犯人均刑期为 160.5 月,人均犯罪金额为14666.7元。

4、诈骗罪,累犯平均诈骗5.25万元,平均刑期43.5月;并处罚金额1.58万元;非累犯平均诈骗6.42万元,平均刑期45.8月,并处罚金额人均1.55万元。

5、交通肇事罪没有累犯问题。

6、其他犯罪中,非累犯共457人,人均刑期为38.8月,并处罚金人数226人,适用率为49.5%,并处罚金人均数额为21300元;累犯共35人,人均刑期为99.9月,并处罚金人数21人,适用率60%,并处罚金人均数额9400元。

以上统计显示,累犯确实受到较重的处罚。最明显的是盗窃数额较大的场合,累犯的人均犯罪金额几乎仅相当于非累犯的一半,而被处的刑期却高出非累犯1倍多。在伤害和抢劫罪方面,累犯的人均刑期也高出非累犯的约三分之二。在诈骗罪中,累犯与非累犯的人均刑期和罚金额相近,但是非累犯的诈骗金额却高出一万余元。

六、小结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99年度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全部案件中,盗窃罪约占三分之一;其次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二者之和约占三分之一,广义的诈骗案,也占相当比例。其他犯罪案件约占三分之一以下。在过失犯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居首位。因此,掌握好这5种(类)犯罪的量刑尺度,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重视结果的客观化立法模式,决定了犯罪结果(数额)与量刑的轻重具有最大关联性。盗窃数额巨大人均被判处的刑期是盗窃数额较大的4倍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人均刑期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3倍多。

3、犯罪人的人身情况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其中,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得到充分的贯彻,累犯人均被判处的刑期比非累犯一般要长二分之一以上。未成年人罪犯从轻的规定也得到了充分的贯彻,未成年罪犯人均被判处的刑期要比成年罪犯通常要低三分之一以上,普通抢劫则低二分之一以上。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率为20.6%,几乎是成年人的3倍。

4、对非北京籍罪犯人均判处的刑罚一般比北京籍罪犯要重。

5、缓刑的适用率(占全部可适用缓刑犯罪人)为8.9%。适用的犯罪主要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京籍罪犯和未成年人有较多的缓刑机会,非北京籍罪犯几乎没有缓刑的机会。

6、管制刑实际罕有适用,其一是适合适用管制的罪行很少;其二是更有利监管的缓刑可以取代管制。

7、罚金刑的适用率很高,但实际只适用并科,即与自由刑并处,单科的极少,可以忽略不计。这确实能体现从经济上打击贪利、经济犯罪的政策。但是,这有双重处罚之嫌,也不能起到减少自由刑适用的作用。与扩大罚金刑适用以减缓刑罚的严厉程度、减少自由刑适用的国际潮流南辕北辙。

8、没收财产刑虽然在立法中规定较为宽泛,但是在司法中却很少适用。

9、由于中国二元制裁体系的影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通常具有较高的不法程度,所以,宽和的制裁方法如单处罚金、管制以及缓刑的适用,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可能广泛适用。此外,对于外来的犯罪人,由于执行难通常不宜适用管制、缓刑。因此,对于外来人口犯罪占多数的大城市,开放性刑罚的适用进一步受到限制。

10、从常见罪(盗窃、伤害、抢劫)量刑情况看,法院量刑的平均值一般低于法定刑幅度的“中线”:如盗窃数额较大的,平均处刑12月;故意伤害轻伤的平均处刑16.9个月,低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幅度“中线”即18.5个月(拘役起点1个月至3年的中线,即{36-1}÷2+1=18.5)。如果根据判处有期徒刑的计算,盗窃数额较大的,平均处刑13.2个月;故意伤害轻伤的,平均处刑17.6个月,也低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幅度“中线”即21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起点至3年,即{36-6}÷2+6=21)。犯罪性质较重或者犯罪程度较重的,更为明显,如盗窃数额巨大的,法院量刑的平均值54.1个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是62.3个月,普通抢劫是53.1个月,而这三种情况的“中线”是78个月({120-36}÷2+36=78)。因此,根据法定刑幅度的“中线”确定量刑基准可能要重于法院实际掌握的尺度。

(2000年12月)本文是为完成“中加量刑制度研究”课题,进行调研形成的成果。发表于《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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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统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共1224人,其中累犯31人,所以全部可适用缓刑犯罪人为1193人。

1 最典型的如: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个规定基本上是根据贪污受贿的数额作为配置法定刑轻重的依据。在量刑时,数额的多少就成为适用相应法定刑的决定性的因素。具体说,如果行为人贪污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而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通常应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数额达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 类似的规定在刑法典中还有很多,往往属于常见罪行。如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在这个规定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配置法定刑轻重的基本依据,同样,在量刑时盗窃数额累计数量决定刑罚轻重的关键指标。为了便于操作,对这样的数额作出具体解释成为最高法院指导司法的重要职责。并且要随着通货膨胀的重大变化,不断地调整对数额的解释。最新的解释是98年作出的:“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其他一些侵犯财产的犯罪,如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公款罪以及一些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等等,大体也是这种模式。甚至对毒品犯罪也是这种模式。因此犯罪的数额,既是配置法定刑的依据也是裁量刑罚的主要依据。这种主要根据犯罪数额的多少配置法定刑的模式,既是国民或者立法者罪刑观念的反映,也极大的影响到司法者的量刑观念,左右了司法习惯,奠定了我国量刑客观化倾向的格局,使中国的量刑具有强烈的客观化特色。也就是说,犯罪的结果(涉及金额的多寡)是裁量刑罚最为显要因素。由于这种模式涉及的都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如盗窃、诈骗、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使法院不仅在事实上广为采用这种客观化的标准处理案件,而且还渗透到对其他犯罪的刑罚配置与裁量中,如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人口罪,规定多次拐卖或者拐卖多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 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其实际处刑比统计显示的还要重。因为,本统计依据是朝阳区法院的一审有罪判决。根据级别管辖,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如果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统计没有反映这种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况。

2 这在后面介绍的犯罪人户籍所在地、年龄、前科与量刑轻重的关联将有所反映。

1 本统计中,抢劫罪(加重)中的未成年人从犯亦被归入加重抢劫未成年犯罪。对于该未成年犯罪人,有些人被判处的刑期远远低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

2 这里的前科取狭义,仅指累犯。对于曾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处分以及具有累犯以外的前科劣迹的,未统计在内。但是,在调查统计中,我们发现,法院对于具有累犯以外的前科劣迹的犯罪人,通常在量刑时也适当考虑,判处较重刑罚。

(阮齐林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北师大刑科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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