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上)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27


阮齐林 等

一、量刑情况概要

全面细致地统计基层法院判决的刑罚,不仅是了解我国量刑现状的必要途径,也是研究、评价法院量刑的基础。为此,我们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99年度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全部案件进行了尽可能全面的统计[1]。统计的概况如下:

朝阳区法院对朝阳区检察院99年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作出有罪判决的共 1314 案,1786 人。其中盗窃罪 476 案,625人,分别占全年度有罪判决的36.2%,35.0%;故意伤害罪 236 案,261 人,分别占全年度有罪判决的18%,14.6%;抢劫罪218案,358 人,分别占全年度有罪判决的16.6%,20%;交通肇事罪,48案,48人,分别占全年度有罪判决的3.7%和2.7%。诈骗罪33案,44 人,分别占全年度有罪判决的2.5%,2.4%。其他罪(合并统计)353 案,492人,分别占全年度有罪判决的26.9%,27.5%。

(一)盗窃罪量刑概况

盗窃数额较大的 370案,473 人,分别占全年度盗窃罪有罪判决的77.7%,75.7%。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掌握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依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统计,99年度盗窃数额较大被判有罪的案件,人均盗窃的财物价值 4789.7 元,人均刑期[2]12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 13.2月,被判拘役[3]的,人均刑期为 5.4月,适用缓刑的为 14人,适用率[4]为3.0% ,单处罚金刑的为 2人,适用率为0.4% ,并处罚金的为460人,适用率为97.3%,人均罚金数额为 1698元。

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93 案,121 人,分别占全年度盗窃罪有罪判决的19.5%,19.4%。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掌握在10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依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统计,99年度盗窃数额巨大被判有罪的案件,人均盗窃的财物价值 30946 元,人均刑期54.1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 54.5月,被判拘役的,人均刑期为 5月,适用缓刑的为2 人,适用率为1.7% ,并处罚金的为 119 人,适用率为98.3%,人均并处罚金数额为 5664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6人,适用率为13.2%,平均刑期为15.6月。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4 案,31 人,分别占全年度有盗窃罪有罪判决的5.0%,5.0%。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掌握在60000元以上。依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统计,99年度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判有罪的案件,人均盗窃的财物价值125459 元,全部被判有期徒刑,人均刑期为 126 月,无适用拘役及缓刑的,并处罚金的为 31人,适用率为100%,人均并处罚金数额为 19665元,并处剥夺政治权26人,适用率为83.9%,人均刑期为23.1月。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概况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的 158 案,177人,分别占全年度故意伤害罪有罪判决的66.9%,67.8%。依据刑法典第234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统计,99年度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案件,人均刑期16.8个月,其中,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17.6个月;被判拘役的,人均刑期为5.5个月;适用缓刑的为73人,适用率为41.2%;没有被判处管制刑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人,适用率为1.1%,人均刑期为12个月。

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结果的56 案,60人,分别占全年度故意伤害罪有罪判决的23.7%,23%。依据刑法典第234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据统计,99年度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结果案件,人均刑期62.3个月,其中被判有期徒刑(实刑)的,人均刑期为 65月;无被判拘役的;适用缓刑的为4人,适用率为6.7%;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为15人,适用率为25%,人均刑期为12.8月。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2案,24人;分别占全年度故意伤害罪有罪判决的9.3%,9.2%。依据刑法典第234条的规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统计,99年度这种情形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135.1月;无被判拘役的;适用缓刑的为 1人,适用率为4.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8人,适用率为75%,人均刑期为29.3月。

(三)抢劫罪量刑概况

普通抢劫罪157案,240人,分别占全年度抢劫罪有罪判决的72%,67%。依据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统计,99年度普通抢劫罪被判有罪的案件中,人均刑期53个月,被判有期徒刑(实刑)的,人均刑期为 55.9月;适用缓刑的为16 人,适用率为6.7 % ;并处罚金的为 231 人,适用率为96.3%,人均并处罚金数额为3746.8 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51人,适用率为21.3%,人均刑期14.4月。

加重的抢劫罪 61案,118人,分别占全年度抢劫罪有罪判决的28%,33%。依据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加重的抢劫罪1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统计,99年度加重抢劫罪被判有罪的案件,人均刑期为118.2个月,其中,被判有期徒刑(实刑)的,人均刑期为123.2月;适用缓刑的为 6人,适用率为 5.1%;并处罚金的为116人,适用率为98.3%,人均并处罚金数额为 9655.2 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95人,适用率为80.5%,人均刑期为21.6月。

(四)诈骗罪量刑概况

1、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量刑概况

诈骗数额较大的23案,29人,分别占全年度诈骗罪有罪判决的69.7%,66%。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掌握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依据刑法典第266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统计,99年度诈骗数额较大被判有罪的案件,人均诈骗的财物价值4220.1 元,人均刑期为16.5个月,其中,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 16.9月;被判拘役的,人均刑期为 6 月;并处罚金的为 29人,适用率为100%,人均罚金数额为3379.3 元。

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6 案,9 人;分别占全年度诈骗罪有罪判决的18.2%,20.5%。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掌握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依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统计,99年度诈骗数额巨大被判有罪的案件,人均诈骗的财物价值124029.9元,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73.7月;并处罚金的为 7 人,适用率为100%,人均并处罚金数额为35285.7元。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 案,6人,分别占全年度诈骗罪有罪判决的12.1%,13.6%。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掌握在200000元以上。依据刑法典第264条的规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统计,99年度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判有罪的案件,人均诈骗的财物价值 28.7万元,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均刑期为 123.4月;并处罚金的为 6 人,适用率为100%,人均并处罚金数额为 45000 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2人,适用率为4.8%,人均剥夺刑期为12月。

2、其他诈骗罪

(1)合同诈骗罪,共10案,12人,其中数额较大的2 案,2人,分别占全年度合同诈骗有罪判决的20%,16.7%,人均刑期42月,并处罚金2人,适用率为100%,人均罚金金额1.75万元。数额巨大的5案,6人,分别占全年度合同诈骗有罪判决的50%,50%,人均刑期60月;并处罚金6人,适用率100%,人均罚金2.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3案,4人,分别占全年度合同诈骗有罪判决的30%,33.3%,人均刑期150月;并处罚金的4人,适用率100%,人均罚金13.8万元。

(2)招摇撞骗罪共6案,8人,人均刑期为16.8月,无并处罚金。

(3)票据诈骗罪共3案,4人,人均刑期为91.5月,判处罚金4人,适用率100%,人均罚金数额9.25万元。

(五) 交通肇事罪量刑概况:

交通肇事罪,48案48人,人均刑期为26个月,其中27人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人均刑期31.2月;适用缓刑21人,适用率43.8%。

(六)其他犯罪的量刑情况:

强奸罪,37案41人,其中普通强奸28人,人均刑期59.2月,其中,27人被判有期徒刑(实刑),人均刑期60.1月,缓刑1人,7人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率为25%,人均刑期15.4月;加重的强奸1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为152.3月,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2人,适用率为92.3%,人均刑期35月。

贩卖毒品罪,36案45人,4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73.93月;并处罚金41人,适用率91.26%,人均罚金0.86万元;并处没收财产3人,适用率6.67%;18人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率为40%,人均刑期18月。

寻衅滋事罪,31案46人,人均刑期23个月,其中3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人均刑期23.08月;缓刑7人,人均刑期为22.3月,适用率15.22%。

非法拘禁罪,22案60人,人均刑期11.1个月,其中5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人均刑期11.5月;5人被判处拘役,人均刑期6.8月;缓刑2人,适用率3.33%。

抢夺罪,20案26人,人均刑期11.2月,其中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12.27月;拘役4人,人均刑期5.5月;并处罚金25人,适用率96.2%,人均罚金1380元。

出售、购买假币罪,19案29人,人均刑期34.9月,其中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41.2月;拘役5人,人均刑期5.8月;并处罚金29人,适用率100%,人均罚金4.04万元。

敲诈勒索罪,19案31人,人均刑期26.1月,其中3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26.8月;拘役1人,刑期6个月,1人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率为3.2%,刑期12月。

非法持有枪支罪,18案18人,人均刑期13.1月,其中1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14.6月;拘役3人,人均刑期5个月;缓刑1人,适用率5.6%。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8案25人,人均刑期31.8月,其中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32.8月;拘役1人,刑期6个月;并处罚金24人,适用率96%,人均罚金4800元;3人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率为12%,人均刑期28个月。

窝藏、转移赃物罪,17案19人,人均刑期9.2月,其中1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9.9月;拘役3人,人均刑期5.3月,并处罚金18人,适用率94.7%,人均罚金2400元。

妨害公务罪,13案15人,人均刑期14.3月,其中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14.9月;拘役1人,刑期6月,缓刑1人,适用率6.7%。

职务侵占罪,13案16人,人均刑期38.5月,其中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40.6月;拘役1人,刑期12月,缓刑2人,适用率12.5%。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1案13人,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42.3月;并处罚金13人,适用率100%,人均罚金6500元。

非法持有毒品罪,9案9人,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33.2月;并处罚金8人,适用率88.9%,人均罚金4300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6案9人,人均刑期33.4月,其中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人均刑期36.1月;缓刑1人,适用率11.1%,并处罚金9人,适用率100%,人均罚金4.04万元。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案10人,人均刑期14.6月,其中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人均刑期13.6月;缓刑1人,适用率10%。

绑架罪,5案12人,1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80.6月;并处罚金12人,适用率100%,人均罚金1.75万元。

拐卖妇女、儿童罪,4案4人,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42月。

重大责任事故罪,4案4人,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21月。

贪污罪,4案4人,人均刑期90月,其中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108月;缓刑1人,适用率25%。

受贿罪,2案2人,人均刑期54个月,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72个月;缓刑1人,适用率50%。

挪用公款罪,2案3人,人均刑期40月,其中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人均刑期42月;缓刑1人,适用率33.3%。

侵占罪,2案2人,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均刑期33月。

其他不足2案的犯罪量刑情况略。///

财产刑的适用

(一)罚金刑的适用

在中国的现行刑法中,广泛规定了罚金刑。据统计,在刑法典分则350个条文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分则条文总数的近 l/2,广泛分布于刑法分则的7个章节。”1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及某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1、从适用的方式看,以并科居多,单独适用的极少。据统计在盗窃案中,有610人并处罚金,适用率为97.6%,适用单处罚金的仅有1案2人,适用率为0.4%,而其他案件中,没有一例适用单处罚金。

2、从适用的罚金数额看,在适用罚金刑的1214人中,平均额为6890元。其中盗窃罪的平均额为3400元,抢劫罪的平均额为5722元,而其他案件(合并统计)的平均额高达16751元。

3、从适用的根据看,几乎很少考虑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主要是因为立法上规定对有些罪必须附加适用(并科)。这种立法上的强制并罚的规定,使法院无暇考虑犯罪人的支付能力,加之中国刑法中没有罚金刑的易科自由刑的制度,其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4、从适用的政策思想看,侧重于从经济上打击经济和贪利犯罪,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最明显的是统计数据显示,罚金刑99.6%都是与自由刑并处的,单处仅有2人。其适用的对象多为经济、贪利性犯罪。如诈骗、贩卖假币等犯罪并科罚金适用率达到100%,罚金额明显高于其他犯罪,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平均罚金额高达300000元[5]。

这次统计令人感到意外的是罚金刑的适用率非常之高。总共被判有罪的1786人中,被判处罚金刑的有1214人,适用率近68%。如果把法律没有规定科处罚金刑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等除外计算,其适用率更高,达到95.4%[6]。其中盗窃、抢劫、诈骗(合计占全部案件的50%以上)的罚金刑适用率在96%以上,其他经济、贪利性犯罪的适用率接近100%。过去,我国学者认为我国的罚金刑适用率过低,强调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这种评价与过去有关法院的统计显示的情况是一致的。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河北省1992年上半年判决的司法统计[7]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研究室关于财产刑[8]适用的调查报告[9],就认为财产刑实际适用很少,河北省92年l至 6月份可以适用财产刑的有 726名,实际适用33名,仅占4.55%。;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的犯罪分子61名,只适用了10名,占16.39%。内蒙古自治区在1991年和1992年前9个月,全区一审共适用财产刑的案件仅有165件,占同期结案数13666件的1.2%,占可以或应当适用财产刑案件数3397件的4.85%。但是上述评价与本次统计的情况不符。这说明罚金刑适用率低的情况在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中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这次统计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罚金刑的适用基本上是并科适用,单科极少。这种结果可能是许多学者始料未及的。罚金刑的适用率是明显提高了,但是提高的只是并科适用。这与学者以罚金刑取代自由刑的期望并不一致。罚金刑的扩大适用并未带来自由刑的减少适用。罚金刑适用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有2个,其一是从经济上打击经济、贪利性犯罪的政策思想的影响;其二是97刑法典扩大了应当并处罚金的规定。

我国罚金刑的适用情况与国外的比较有很大的差别:

1、在适用范围上,外国几乎可以适用于任何犯罪;我国限于经济、贪利、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2、在适用方式上,外国单处罚金占较大比例;而本统计显示法院并处罚金占绝对比例,并处罚金犯罪人与单处罚金犯罪人之比为607:1。

3、在适用数量上,外国适用罚金刑处罚的犯罪占很大比例,以致有现代刑罚体系是罚金刑与自由刑中心论,极端者有倡导罚金刑中心论。而本统计显示法院以罚金刑单独处理结案的很少,几乎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4、在适用金额的根据上,外国把犯罪事实和支付能力均纳入立法考虑的范围内;中国则很少考虑犯罪人的支付能力。

5、在执行方式上,外国多有罚金刑与自由刑及其他措施(如义务劳动)的换处制度。中国没有这些制度,立法上规定了罚金执行的多种方式,但仅限于财产,不得以其他措施换处。

6、分析:

(1)政策的着眼点不同:在国外,倡导适用罚金刑政策思想主要是刑罚宽和和取代短期自由刑,以避免自由刑费用昂贵、犯罪传习的弊端,有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我国侧重从经济上加大打击力度,这导致几乎全是与剥夺自由刑并科罚金,单科的极少;同时适用范围也较窄。罚金刑与自由刑并科,可以贯彻从经济上制裁打击犯罪的政策意图,但是,对于刑罚宽和、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的政策而言,无实质意义。

(2)体制不同:外国处罚体制多为一元制,而我国是二元的处罚体制,不法程度较低行为没有纳入刑事处罚体系[10],而使用行政处罚(罚款、劳教等)处理。而不法程度较低的行为是最适宜使用罚金处理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外罚金刑的适用率不具有可比性。

(3)观念不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意识形态障碍。国外许多国家将罚金视为一种以公正与有效相兼容为基础的刑罚方法,而我国由于顾忌罚金刑的不公正性,一直未能将其纳入主刑的范围,一直不能正视和解决罚金刑与自由刑换处的问题。而罚金刑没有自由刑作为后盾,必然发生执行难的死结。罚金刑执行难反过来又限制了罚金刑的单独适用。在中国目前的制裁体系下,如果不建立罚金刑与自由刑换处的制度,便不可能改变单处罚金刑几乎等于零的局面。

(二)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我国刑法中共有59个条文可适用没收财产刑,占分则条文(351条)的16.8%,几乎成为一种和罚金刑平行的刑罚方法。1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从法院实际适用的情况看,适用极少,在全年度的有罪判决中,仅有3例并处没收财产刑,即贩卖毒品并罚3人。从罪的性质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适用没收财产刑时,是考虑到了国家刑事政策的倾向性的。

1、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没收财产适用的对象相当广泛,但在实际适用中,相当有限[11]。据统计的资料显示,仅对犯贩卖毒品罪共3人,适用了没收财产刑。尽管如此,立法上广泛规定没收财产刑是有疑问的。因为这会给私有财产的保护带来消极的影响。

在经济上严打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是世界性刑事政策新潮流,西方各国主要是扩大、活用特定物没收制度来顺应这个潮流的。它们在从经济上严打犯罪的思路支配下所进行的被视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不过是将没收的范围扩大到犯罪所得利益,将应予没收的利益由纯利扩至总体(成本加纯利),以及在某种场合下减轻控方证明财产非法来源的责任或者将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对个别犯罪允许突破法定罚金限额。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不仅已有对犯罪所得财产的没收措施,而且没收财产刑(一般没收)可广泛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贪利型犯罪。

(2, , , )没收财产刑适用与罚金刑、特定物没收追缴处分之间的界限、作用不清,可以互相替换适用。难免出现回避认定犯罪人嫌疑财产的性质,简单以罚金、没收财产刑处置的现象。

3、改进:

(1)明确正当理由:这种正当理由分一般正当理由和特殊正当理由两部分。一般正当理由指没收财产刑作为刑罚方法与自由刑、生命刑共同的正当理由,包括:①报应已然罪责;②预防,遏制未然犯罪。特殊性正当理由指财产刑特点所决定的财产刑(处分)与自由刑、生命刑不同的正当理由,包括①取缔不法状态;②形式平等与质平等相均衡;③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2)严格限制甚至废除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刑仅在保护重大公共利益、抗制敌对势力需要的场合,才有适用的合理根据。

(3)强化对犯罪关联物、违禁品、犯罪所得物、利益的没收、追缴处分措施。重视没收处分措施在打击经济-贪利型犯罪方面的作用,提高它的法律地位。适用的范围是一切违法所得以及其他犯罪关联财物,适用的依据是取缔不法状态。

(4)以罚金刑取代没收财产刑。

[1] 关于统计的说明。该统计是根据经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朝阳区法院一审有罪判决制作的。不包括:1、该年度由检察机关作出酌量不起诉的案件;2、由朝阳区检察院起诉、朝阳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3、相同罪名,但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4、上诉或者抗诉后由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改变定罪量刑的情况。我们尽可能收集齐全99年度的判例,以便完整地反映某一审法院量刑的情况,但不能排除有个别遗漏。在统计时,针对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的案件采用分别统计的方法,所以统计的个案总和及犯罪人总和分别略大于实际案件总数及犯罪人数。

[2] 本统计没有特别说明的,“人均刑期”指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及其缓刑总和的平均刑期。

[3] 本统计的有期徒刑、拘役没有特别说明的,均包括实刑和缓刑。

[4] 本统计所指缓刑适用率是指适用缓刑人数与该范围内全部犯罪人数之比。

1 加重的抢劫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 何慧新:《新刑法中的罚金刑分析》载《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第525页

[5] 在统计中仅有一案三人分别被判处30万元罚金。因案件数太少,这样高额的罚金不一定具有代表性。

[6] 在统计中,有1273人属于法定可以或者应当处罚金刑。

[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当前适用没收财产、罚金刑的分析》载《人民法院年鉴》1992,第84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1版

[8] 此处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刑。

[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财产刑适用情况的调查》载《人民法院年鉴》1992,第859页。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研究室对乌盟、呼盟、哲盟中院以及集宁市、察右前旗、兴和县、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鄂温克旗;通辽市7个基层院适用财产刑情况。

[10] 储槐植教授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一文中首次提出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量问题,并指出这是我国刑法的创新。因此,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需要具有较高的不法程度,与此相应,刑罚的起点也较为严厉。

1 注意这种一般没收在西方国家基本没有。这种一般没收与特殊没收不同。所谓特殊没收是指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1] 基层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也一定程度限制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北师大刑科院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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