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9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近期承接了数起通过邮政等快递从境外寄送物品进境内的走私案件,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数额或证据问题被取保候审,亦有部分进入审判阶段。由于现阶段海淘、代购等购物方式逐渐普及,同时商品在境外与境内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通过快递方式进行走私的案件正处于高发期。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总结了此类走私案件的几个重要辩点,在此进行分析与解读,供各位参考。
一、理清涉案走私行为的模式
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进行走私,一般情况下,首先由境外人员进行货物采购并打包发货(常见的有港台的日用品、韩日的药妆、欧美的奢侈品等),其次寄送到国内的某个模糊地址(可能系某个小区或仓库),再次由地址片区负责派送的快递员联系货主、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最后货主将货物分批发送给买家。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收货的货主,不一定系整个行为模式的主要策划者,在具体案件中不乏行为人通过遥控指挥,控制发货人、快递人员、收货人等人的情况。
二、考虑涉案人员是否全部归案以及各人在案中的地位
如前所说,如需实际进行整个行为,一般情况下需要四人,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现行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全部归案以及其在整个链条中的作用与地位。由于货主实际收货,因此海关部门多会从货主处进行调查,随后逐渐调查出快递人员以及最终的策划者。
笔者在为货主进行辩护时,曾根据具体案情提出由于货主并不能控制整个走私行为链条,如无法决定货物种类、数量、发货时间以及行为的实际受益者另有他人等,逐步淡化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进而达到因情节轻微获得不起诉或即便起诉但认定为从犯的效果。
三、分析货物性质以及随后的价格鉴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进口货物国内并无参考价格的情况,较为典型的则是燕窝以及并未在国内发售的相关药妆等。为确认涉案货物的价格情况,办案部门会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就货物价值进行评估,并形成《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此鉴定意见的审查及质证,笔者总结有如下切入角度:
1.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备作出各个认证的主体资格;
2.价格认证中心所指派的认证小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认定价格的资格;
3.价格认定的提出机关是否随案移送《价格认定协助书》;
4.《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明确所收集的“市场调查资料”的情况和内容。
四、对涉案的《核定证明书》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提出无法确定涉案走私数额的辩护意见
笔者认为对《核定证明书》的质证系所有走私犯罪案件的重点,具体而言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切入:
首先,从《核定证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进行质证。
1.受托单位的资质考量;
2.送检的相关材料是否完备、能否为鉴定提供充足参考;
3.有无对鉴定材料进行封存、查验、取样等法定程序;
4.鉴定过程、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其次,从《核定证明书》的计算方式进行质证。
1.走私行为有无相关单据印证;
2.适用关税税率是否恰当;
3.审查有无重复计算、同类货物不同税款等是否存在计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