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0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92〕第5号《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 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根据案 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14岁 不满16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