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人民法院裁判执行诸因素的分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8-16


作者: 王顺林

对于“执行难”,这在中国是一个不争的问题。究竟是那些因素在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从司法实践的体验中,笔者感到,分析影响执行工作的因素,一定要从执行工作的自身特性着手,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运用各种司法资源,组合各种必备的要素,采取各项执行行动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也是将生效的裁判文书的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使既定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行为过程中,受到的内外影响是很多的,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最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认为是执行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并不全面,为什么在同样的执行体制面前,有的法院执行工作开展得好,有的法院执行工作就难难难,有的执行人员处理难案是难也不难,有的执行人员遇到执行案件不难也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客观存在的影响执行的因素,笔者感到裁判本身、执行机构、裁判对象、环境因素是裁判执行过程中所牵涉的重大因素,也是影响裁判执行的主要因素。本文试图从这些影响裁判执行的诸因素作一粗浅的分析,以求为探讨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一、裁判本身对执行的影响。

裁判本身对裁判执行的影响,是研究“执行难”这个问题时,所必须正视的问题。法院的裁判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质量本身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对于付诸执行的裁判文书来讲,合法性是其前提,但从执行工作的实际看,一份生效的裁判文书要得到执行,不但要具有合法性,还应当具备合理性、具体性、稳定性。

1、裁判的合理性。即法官作出的裁判说理要透彻,使社会公众特别是接受裁判者感到法院的裁判不但是依法作出的合法的,而且这种法律的适用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具有科学性的。既是法理的体现,更是社会公理的体现。从这一点上说,目前还是非常不够的,虽然法院在裁判文书的改革过程中,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提出了必须加强说理的要求,有些法院为了能够使当事人更能够接受裁判,还在裁判文书的最后加了判后语,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客观地看,在这样的探索与努力的过程中,一部分裁判文书还是客观存在有说理不够的情况,常讲有的当事人到法院就是要讨个公道,这个公道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对当事人的纷争不仅要断明是非,而且要善于通过裁判文书向当事人讲法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但目前在这个方面不讲公理甚至不讲法理的判决还是客观存在,这就客观地影响到对裁判的执行。

2、裁判的具体性。即裁判必须具体明确,这是裁判能够转化为实际过程的关键。一份裁判文书要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从操作上和技术上来讲,它必须具体明确,含糊不清的裁判文书自然令人无法执行。

3、裁判的稳定性。即裁判一经制定出来,就要保持稳定性。裁判的稳定性是裁判的权威性的基础,而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特别是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不完善,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申诉的主体、时间、审级、次数及申诉和再审理由五个方面的无限制性。由于以上的无限制性,使得当事人得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这种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会使许多合法权益长期处于悬置状态和不定地位,不仅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动摇了终审裁判的既判力,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这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影响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在众多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时候,裁判的不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这也会成为执行人员处理难以执行的裁判文书的退却之路。

二、裁判执行机构对执行的影响。

任何一项裁判的执行都必须要有一定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没有健全的执行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执行人员,要有效地执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目标是非常难的。执行机构对裁判执行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从静态方面来看取决于执行机构是否合理;从动态方面来看取决于执行人员是否得力。

1、执行机构

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说到底是靠执行组织来推动的。合理的执行机构它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根据裁判执行的特性,科学地规划和设置执行部门,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确定职位、职权、职责,同时,对执行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以及外部的组织机构进行有效地指挥协调,并将执行系统内各个环节、各个要素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命令与服从体系。从法院的实际看,不仅仅要求有合理的执行机构,而且要求从立案、财保、审理、执行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从目前的实际看,强调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是非常必要的。从对于执行组织的要求来看,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内部更要做到布局合理、分工协调、权责明确。

其一、执行机构内部的纵横结构布局要合理。

在这个方面,司法界与法学界所有关心中国法院执行工作成败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人们都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意见,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四级法院即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还没有统一。没有一个适应执行工作特性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布局合理的执行组织,这是影响裁判执行的最大的问题之一,在分析影响执行的因素时必须要予以正视。

其二、法院内部各部门也要强调分工与协调。

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法院的工作。因此,必须在对执行机构提出要求的同时,必须对法院内部各部门也要提出相应的要求,特别是在进行法院审判改革实施案件的流程管理的过程中,对立案、财保、审理、执行之间强调分工是必要的,但是必须注意到中国法院的裁判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作出的裁判,因此,为了保证案件执行的有效性,必须保证法院内部系统的整体效能。

其三、权责关系必须明确。

首先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否则,审理过程中特别是财产保全中客观存在的影响裁判执行的因素一旦随着案件的执行转入执行过程后,必然影响到案件的执行。其次对于执行机构来讲,内部的组织职能要明确,各执行人员的职责权限要明确,以做到在执行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地实施裁判。

2、执行人员

任何一项裁判都是需要一定的执行人员去贯彻执行地,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工作态度、知识结构和组织能力等构成了影响和制约裁判执行的重要因素。

其一、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

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对于执行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合格的执行人员首先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从目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后的情况看,从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与从事案件执行的法官的法律水平的差距是在扩大而不是缩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这个客观事实的存在,也就决定了在人力资源的投入上,很难做到用最有效的资源去处理最困难的问题。

其二、执行人员的行为意向和工作态度。

由于对裁判的执行不是一个简单的照章办事的过程,执行人员的主观作用对于执行的成败是举足轻重的。某些案件的执行成败,有时直接决定于执行者的行为意向和执行态度。

其三、执行人员的知识结构与组织能力。

一个合格的执行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实施执行实际上是一项组织管理活动,执行人员不但要有胆有识,会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的支持,而且还要会采取机动灵活、随机应变的执行方法,这就对执行人员的组织能力提出了要求。而能力是一个人知识结构的综合反映,一个合格的执行人员应当基本多方面的知识,不但应当会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而且还应当掌握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会计学、金融学、计算机等其他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工作中争取主动权。

三、裁判对象对执行的影响。

裁判能否达到目的,不是裁判法官一厢情愿的事情,也不是执行法官完全能够决定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裁判接受者即当事人的态度。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那些受裁判作用和影响而需要从新调整行为的对象。

1、被执行人

对被执行人来讲在裁判的执行过程中有两种选择:接受裁判或不接受裁判。被执行人顺从、接受裁判,裁判执行成功可能性就大。被执行人不顺从、不接受裁判,裁判执行就会增加难度。裁判对象对裁判的顺从和接受的程度是影响裁判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表现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裁判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有两种表现,即积极配合执行争取裁判结果的实现或者消极地等待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的执行就顺利;申请执行人一味地认为裁判是法院作出的,实现裁判所确定的目标是法院的事,是执行人员的事,不把配合法院执行看作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目标的份内事的,法院的执行就难。

四、执行环境对裁判执行的影响。

任何一项裁判的执行都要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和制约。适宜的环境无疑有助于裁判的有效执行,反之,不良的社会环境则不利于裁判的顺利执行。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心理环境对执行的影响是明显的。

1、政治环境

其一、政治的稳定与否是影响裁判执行的重要因素。裁判文书的执行往往是与政治稳定、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的社会矛盾时,这个方面的表现是特别明显。

其二、政治文化也是影响裁判执行的重要因素。在这个方面主要包括,认知因素即人们对司法体系、司法制度和现形法律的了解和认知;感情因素即社会成员对法院裁判的感情;价值观念即社会成员对裁判执行的价值判断以及对裁判执行的价值目标的态度。

其三、舆论导向对裁判的执行也有很大的影响。群众对于法院裁判的支持,对裁判的顺利执行影响是非常大的。而群众对法院某一项裁判是否表示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舆论的宣传导向。

2、经济环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司法裁判的执行同样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执行裁判的物质条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市场经济程度比较高,法院的执行往往比较容易。

3、社会心理环境。

这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力量,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一定的社会心理态势是裁判能否有效执行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广大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所实施裁判的心理承受力,对裁判执行具有决定作用。从中国的实际看,社会管理层面的人员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心理如何更是严重地影响到法院的裁判的执行。

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的因素很多,还有众所周知的社会诚信问题,执法的统一性问题等,而在具体的执行管理和执行问题的处理中,笔者认为以上四个方面是影响法院执行的主要因素,在此对这些因素作一粗略分析,试图说明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人民法院在争取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必须客观地分析影响法院执行的内外因素,作为法院和它的法官更多的是需要考虑如何克服内部因素对于裁判执行的影响,要注意克服一种社会转型中容易产生的浮躁心理,只有下大力气解决影响执行的内部因素,才能以更高的姿态去影响社会,去争取一个较好的外部执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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