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8-15
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查办信访案件的范围包括:
①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情节简单、易查易结、如不及时查处或制止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②时间紧急,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需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违纪问题。
③突发性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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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查办信访案件的范围包括:
①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情节简单、易查易结、如不及时查处或制止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
②时间紧急,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需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违纪问题。
③突发性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快速查处后能及时挽回影响、避免损失的问题。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关于妥善处理海明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周胜同志
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报告
致:某省政法委
我局民警周胜同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已于
周胜同志是我局一名十分优秀的干警。自2006年到我局工作开始,因为工作表现优秀,周胜同志年年都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多次受到上级的嘉奖。在去年7月1日,他被中共海明经济开发区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今年2月18日,其又被我局党委授予年度个人三等功。
近年来,民警执法权益频频遭到侵害。尤其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动中,由于部分民众的不配合,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周胜同志在去年8月6日晚上一次依法出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中,遭到被盘查人阻挠后,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控制被盘查人。而检察机关认为周胜同志这次依法处置妨碍公务被盘查人的行动中有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将其执行逮捕。周胜同志作为我局的公安干警,我局有义务去维护其合法权益。
后我局本着实事求是、审慎严谨的态度,曾对周胜同志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情况做了一番调查。根据我们的调查,周胜同志去年8月6日晚上的出警是一次完全合法,事出有因的执法行动。
当晚23时许,我局接到报警称有两伙青年带刀准备到加勒比娱乐城打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防暴队及新英湾派出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出警处置,检查盘问是依法有据,执行公务的行为。另外,由于被盘查人不配合我局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甚至冲击警戒线,严重阻挠我局干警的执法活动,我局民警对他们的制止行为也是依法进行的。
被盘查人因不满我局防暴队对其进行的盘查工作,就纠集多人围堵我局防暴队大门长达二小时之久。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去,我局民警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就将采取暴力对抗的围堵人员依法予以制服,这是正常履行职权的合法行为。
后在将围堵人员带到我局新湾派出所后,我局民警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其中两位围堵人员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罪处以行政拘留。此次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被行政拘留之人后来并未对我局此次行政处罚提起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说明被盘查人已认识到自己阻挠我局民警执行公务的错误性,也说明我局此次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某省公安厅和某省人民检察院曾组成联合调查组来调查过周胜同志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他们的调查结果也证明我局周胜同志和防暴队该次出警活动不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况,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行为。
因该起案件已经引起海明经济开发区广大民警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我局本着实事求是,审慎严谨的态度就周胜同志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在保障我局民警同志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请求上级领导能妥善协调好该案的处理工作,避免打击民警日后执法工作的积极性,也避免损害海南省公安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我局会做好涉案干警的思想工作,不仅要让周胜从大局出发配合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还要让他明了事件的缘由利害,让其不需要申请国家赔偿。同时我局也会从此事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警察队伍执法机制建设,规范我局民警的执法工作,提高执法素质,增强依法出警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此致
敬礼
海明经济开发区公安局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快速查处后能及时挽回影响、避免损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