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研究(三):古董艺术品拍卖诈骗案,为什么能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12-30


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2016年,大学刚毕业的韦某入职了某藏品展览、拍卖公司,在业务部任职一名普通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客户名单,拨打电话联系意向客户,并邀请客户上门鉴宝。邀请到客户上门后,由组长或者老员工带着韦某洽淡业务。洽谈内容主要是藏品免费鉴定、指引客户自行定价、签订展览、拍卖委托服务合同。韦某在职期间,发展了两位客户,签订了两份展览、拍卖服务合同,合同价格3万余元。韦某工作六个月后选择了离职。

       2020年,某藏品展览、拍卖公司老板及在职员工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并且进行了定罪处罚。2021年8月,韦某被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笔者介入该案会见后,提出了家属也很关心的两大疑问: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有没有取保候审的机会和空间?

       刑事辩护,是一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成功与否,并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道得明的专业范畴。说得再多,同样需要身体力行,为案件打开一条阳光大道。

        在看守所会见过程中,韦某一边哭,一边讲述着案件的来龙去脉,韦某说她根本不知道公司有没有真实展览、拍卖藏品,也不知道公司又是如何展览、拍卖藏品。而客户的藏品,都会交给公司的鉴定师王某对藏品真假进行鉴定,鉴定师认为品质较好的,会建议客户交给客户进行展览、拍卖,对于品质不好的藏品,鉴定师会建议客户不要拍卖或展览。

       对于藏品价格,公司的做法是提供藏品类型书刊的藏品价格、提供给客户参考,并由客户自行确定藏品价格,并登记造册。韦某作为一名普通业务员,并没有向客户承诺藏品一定能拍卖出去。

        因此,根据韦某供述的内容,很难发现她有诈骗的犯罪动机;对于是否能根据拍卖、展览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及管理层级的内容,作为普通员工,不一定知道,也较难涉及到这个层级领域的内容,甚至公司老板都不愿意向员工透露或者提及的“秘密”。也就是说,韦某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存疑。

        根据普通人的常识判断,身为普通员工的韦某,没有欺骗的主观故意,较难认定韦某会领着2700元的低工资,会冒着牢狱之灾帮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因此,韦某的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犯罪,韦某已经离职五年有余,取保候审或者不逮捕,也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看守所会见后,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是刑事辩护必不可少的载体,它将呈现案件的基本事实,分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否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取保候审的理由有哪些?不逮捕的理由有哪些?一一通过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呈现。书面的正式法律意见书,是刑事辩护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一份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递交给了办案机关的经侦部门,意料之中的事情,不同意取保候审。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办案机关辛辛苦苦抓的人,岂能在敏感的刑事侦查期间轻易批准取保候审,现实办案过程中比较难。

        但是不气馁,不放弃,熟练及掌握刑事辩护程序,是取保候审的基础。积极为我们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多取保候审的机会,无疑是刑事辩护中的一股中坚力量。

        案件呈请检察院逮捕后第二天,第二份不逮捕法律意见书及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递交给了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笔者与经办检察官详细沟通,经办检察官非常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且尊重事实、尊重常识判断、法律及自由。

        与检察官依法沟通不久,办案机关电话联系笔者,希望笔者转达信息给家属,家属尽快到经侦部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是的,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当天,通知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通知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其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获准释放。

          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的几小时后,韦某走出了看守所,见面那一刻,家属深情的拥抱,激动而又平稳,诠释了别离30多天所有的关心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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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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