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介入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25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毒品,特情介入,引诱犯罪,刑事辩护,律师

 

作为一名耕耘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的律师,我在工作办案之余,也喜欢看一些毒品犯罪题材的电影。在周末,我重温了一遍香港电影《门徒》,对里面的某些情节深有感悟,在此之前也有不少粉丝问到毒品案件特情介入的问题。所以,今天就结合电影《门徒》中的某些情节为例,以法律人的视角来和大家谈谈毒品案件中犯意引诱的问题。

 

考虑到大家多数人都看过这部电影,在此,我就说说电影的梗要剧情。《门徒》讲述香港某时期毒品犯罪猖獗,警方派出了卧底吴彦祖饰演的阿力深入敌穴,摸清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架构,暗中收集情报与证据,最终帮助警方破获毒品犯罪大案。刘德华所饰演的阿昆表面上看似一个经营正规生意的小老板,但他实际上却是垄断了海洛因市场的毒枭,由于他做事小心,从毒品的原材料、加工、运输、货仓、销售均安排不同的马仔跟进,单线联系,细心谨慎的性格使得阿昆能够把毒品生意运筹帷幄,警方也没抓到什么把柄,但由于身体状况日趋愈下,阿昆打算金盘洗手的想法,在退隐江湖前,他对已追随其多年的阿力很器重,便将其收为“门徒”,作为自己未来的接班人。

 

阿力卧底八年,以毒贩的身份收集毒贩的犯罪证据,在此过程中,他对自身的角色却是越发迷茫,尤其在与阿芬(张静初饰演)相处过程中,其对瘾君子产生怜悯之情。毒贩与警察,吸毒与禁毒,在内心极为挣扎的斗争中,阿力最终发出“究竟是空虚可怕,还是毒品可怕?”的灵魂拷问,最终他还是站在正义的一方,辅助警方斩断整条毒品犯罪链条。

 

阿昆带领阿力入门,但没想到自己一手带出来的门徒竟是警方卧底,电影的名称叫做“门徒”充满了特情意味。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也常常能够感受到特情的影子,但它却如幽灵一般,漂浮不定,难见其状。不得不提的是,基于毒品犯罪的隐匿性,涉毒人员的较强反侦查意识,使得特情介入成为侦查人员破获毒品案件的常见侦查方法。

 

特情介入毒品案件后,辅佐警方破获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特情贴靠,简单来说,张三手上持有毒品准备对外出售,或者是张三正准备进行大宗毒品交易,侦查人员安排特情李四与张三接洽,为张三对外出售毒品提供机会,那么李四介入案件的方式就叫做特情贴靠;二是犯意引诱,即张三本身并无实施毒品犯罪的意图,结果在李四的诱惑之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三是数量引诱,即张三本身只有实施毒品数量较小的犯罪故意,结果在李四的引诱下实施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四是双套引诱,即李四诱导张三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既为张三提供上家,又为其提供下家。

 

在这四类情形下,常见的又争议较大的,当属犯意引诱。比如在电影将要结尾之时,因“阿芬”对生活无望,让其丈夫帮忙“开天窗”,也就是颈动脉注射海洛因,因过度兴奋,最终猝死在出租屋内,尸体被老鼠啃咬。由于“阿芬”的丈夫终日吸毒,对年幼的女儿不加教养,阿力心生怜悯,为了女孩的成长,阿力以高价报酬引诱他帮忙携带一批毒品到国外,成功地将其送入牢房,最终其也成功了小女孩的监护人。

 

在一般人看来,阿力此举颇有正义感,值得推崇,但用理性去对二人的行为作深度思考,便能发现阿力的做法尚有不足,乃至违法。

 

女孩的父亲本身并无运输毒品或携带毒品的主观故意,却在阿力的强烈诱导下才实施运毒行为,这也就是犯意引诱的情形。我们常说侦查人员是守法的模范,他们有责任揭露犯罪,打击犯罪,但他们却没有诱导犯罪和挑起犯罪的权力,如果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超越司法的底线,滥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设局陷害他人,这将会是多么的可怕。

 

从最开始的高价利诱,到捆绑隐匿,再到机场查获,案件的一切情况均在特情阿力的掌握之下。这样的犯罪情节是带有演习性质的游戏,电影中被阿力忽悠的瘾君子不过是游戏中的“猎物”。对他而言,其不知晓阿力的架网布控,但他被捕之后,其余生将是漫长的刑期。无疑,这有失公平。

 

特情阿力与早已与侦查人员联络,这样的游戏必然不会让毒品流入社会,瘾君子(古天乐饰)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之所以要追究某人的刑责,是因为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刑法背后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毒品犯罪而言,背后的法益是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直接或者间接地促使毒品在社会流通。由于电影中瘾君子所携带的毒品均在特情阿力的掌握之下,永远不可能流入社会,永远不可能既遂,故其行为不应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应不应处罚,否则就会成为蓄意制造假案中的牺牲品。

 

也许不少人会说,电影终是电影,它不过是人为编造的艺术作品罢了,没必要在此高谈阔论。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发生过如出一辙的错案,该案在平反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将其公告,该案也曾被载入《人民司法》,成为毒品犯罪中的一个经典案例,时刻警示我们需要注意特情滥用所可能造成的社会恶况。

 

时间倒带21世纪初,原甘肃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为了完成禁毒任务,让特情马某将购买的1000克毒品送去加工,最终整合为九块外表面的海洛因含量只有0.19%,外角部海洛因含量只有0.1%,而内部不含海洛因成分的假毒品,共重3669克。马某在租乘荆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行车途径,提议每一趟5000元的价格让荆某运输毒品,荆某同意后便留下了传呼号。8月上旬,马某与警察边某、张某商量后,便呼叫联系荆某,让其开车到某某饭店运输毒品,当荆某车还没开多远,就被早已设网蹲点的警察抓获。一审法院认定荆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经重审查明事情真相后,法院宣告荆某无罪。

 

特情介入破获案件无可厚非,这本身也是基于毒品犯罪隐匿性较强,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困难所导致的,但有些案件却会存在特情介入案件后,引诱他人犯罪的情形。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涉毒人员被抓后,常说自己被人“坑”,常说自己被侦查人员钓鱼执法。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当听到当事人如此辩解,我们该如何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特情介入吗?如果有,那么如何证明呢?特情介入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影响吗?

 

特情介入案件所形成的实质材料主要有三种,一是侦查人员对特情进行询问,随后制作书面的证人证言,但对于特情的个人信息一概模糊化处理;二是侦查人员认为在案的证据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涉毒人员构成犯罪,便把特情提供的信息作为案件线索来处理,故卷宗上通常见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据研判’或‘据群众举报’某人在某地有毒品犯罪。”三是特情在行为活动中收集的证据。

 

特情对毒品案件侦破的作用可见一斑,警方自然也会对其身份进行保护。因此,在卷宗上自然不会留下特情的个人真实信息,避免其遭到报复。其次,侦查人员也是为了此类行为在往后的侦查过程中继续有效,故将其保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或法官为了增强内心的确信,通常会到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调阅相关的侦查资料,但对于律师而言,就没有这样的“福利”了。那么辩护律师该如何察觉特情是否存在呢?

 

根据常理,我们大概能够得出这样的几点推断。首先,依照常理,根据涉毒人员被抓获的时间与地点来判断,若毒品买卖双方约定在半夜交易,约定在荒无人烟的荒凉地区交易结果被抓,那么这种情形之下,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从抓获的时机上来判断,假如双方刚交易完,结果一方被抓了,或者警方事先掌握情报,已经在现场蹲守,在此情况下,特情介入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

 

其次,案件中存在恍若幽灵之人,这类人在犯罪过程中漂浮不定,只在出资、制造、运输等一些关键性环节偶有出现,而未在案发现场中出现的人员,根据案件的证据根本无从知晓其真实身份,在案卷宗只有其绰号之人,在整个卷宗中显得很突兀。

 

再次,从侦查人员的抓获行为异常来看,侦查人员本来可以将现场所有的涉毒人员抓获,但基于保护特情的考虑,或出于往后对特情能够更深层次地经营,而选择故意放跑某些人或者某个人。又或者案件中存在某人在现场被抓捕了,但侦查人员并没有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进而对其进行讯问,反之,不明缘故地将其释放,那么这样的案件存在特情介入的概率也会大些。

 

最后,从案件处理过程来看,并案处理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追诉涉毒人员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一点,不论是司法人员,还是侦查人员均是知晓的,假定案件中存在被追诉人被强行另案处理的情形。更进一步来说,案件中存在一些没有被抓捕,也没有被另案处理,甚至被立案与否都不明之人,在此类情形下,特情介入案件的概率也会大些。

 

察觉毒品案件中是否存在特情介入不是我们的办案目的,毕竟法律允许侦查人员这样侦破案件,对此我们理应作更深层次地思考,假如存在特情介入,案件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双套引诱的情况。要知,特情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滥用特情而不加以约束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最终也极其容易导致冤案错案的出现。因此,无论是以社会普通公众的视角,还是站在为了当事人利益的立场,特情滥用和特情违规的问题都应该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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