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如何运用在案证据“反证”被追诉人涉毒指控不实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实证案例/实证文书:关于胡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核心辩护意见(已对原文进行部分删减和技术性处理)

 

我们始终坚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有在案证据,特别是与胡某某有关的银行转账书证、微信转账电子证据,以及所谓的关键同案人张三的当庭供述和胡某某无罪辩解,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充分证明《起诉书》对胡某某提起的两项指控明显不成立,而此案明显是错案。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本案事实清楚,胡某某唯一涉案行为就是汇款行为本身,其他所有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均与胡某某本人无关。行为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胡某是无辜者、无罪者,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二,本案在案证据非常确凿,凡是与毒品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均与胡某某无关。

其三,唯一能证实胡某某意图汇款购毒的证据便是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但本案单凭张三的当庭陈述,就足以证明张三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言不稳定、前后矛盾,且与在案的审讯张三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本案单凭此客观事实,就足以证明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供述或证词,不能证明胡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其四,讯问张三的纸质讯问笔录,特别是张三指证胡某某涉毒的口供或证词,与胡某某、关键证人李四有关的银行转账书证、微信转账电子证据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与其口供所述的购毒款金额不符,与在案银行转账书证、微信转账电子证据对应借款金额不符的客观事实,与其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所述内容不符的客观事实,与胡某某无罪辩解内容不符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明张三所述的关于胡某某涉毒的口供或证词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其五,同理,在案的银行转账书证、微信转账电子证据,以及审讯张三、胡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张三的当庭陈述、胡某某的当庭陈述,以及李四的证言,均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恰好证明胡某某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起码,我们始终坚持此案是错案。

因此,胡某某被指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明显是冤假错案,明显是蓄意有罪推定、蓄意取证不作为或蓄意隐匿无罪证据的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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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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