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5-24
作者:马泽恩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视频打赏平台的模式:平台方负责创建、维护平台,招募代理、片手,通过注册平台账号,上传视频、生成打赏链接,有些平台有公共片库,可直接转为打赏链接,片手、代理将该淫秽视频链接发送至微信群中,微信群内成员通过向平台支付一定的打赏金额来观看淫秽视频。赏金是由片手、代理定价的,打赏的钱是直接到平台的微信商户里,一般平台方与代理方、片手按3/7或4/6分成,代理、片手登录平台操作提现功能,平台方扣除一定比例后就会把提现的钱转账给代理、片手。
所谓“片手”是指在视频打赏平台上传视频的人。
那么,该模式平台方、发片手与代理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笔者认为是的。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共同实施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具体到此类案件中,平台方与发片手、代理、技术人员等人是一个完整的整体,缺少一环都无法完成犯罪行为,主观也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一起完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实现牟利目的。
那么,片手、代理是否属于从犯?
笔者认为属于。
平台方搭建平台、提供淫秽视频链接、付费服务,主持分赃,没有平台方,片手、代理实施犯罪行为,也无法实现牟利目的,所以,在共同犯罪中,片手、代理仅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案号:(2018)粤0118刑初797号
案情摘要: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互联网上从色情网站下载淫秽视频后,利用电脑编辑,通过使用“毛某”作成需要打赏的网址链接,然后再将打赏网址链接上传到“金盒系统”进行推广供人打赏、观看淫秽视频,所得打赏资金按照8:2比例由其和经营“毛某”的王某飞、董某杰(均另案处理)分成,共获取人民币5.2万余元的牟利。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杨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现金3700元无证据证实属犯罪所得,本院不作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案号:(2020)沪0113刑初1464号
案情摘要: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钟某为牟利,为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平台网站担任代理,将上述网站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生成二维码,并将二维码发送至微信群,通过他人扫码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约定返利分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平台查获淫秽视频6,708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2020年3月起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提现金额共计人民币25,97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钟某传播淫秽视频提现金额共计17,530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钟某以牟利为目的,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钟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钟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