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0-29
序号 |
事由 |
法院 |
案号 |
数额/ |
一审 |
二审 |
无罪裁判要旨 |
1 |
收取预付款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冀刑终181号 |
150 |
12 |
无罪 |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不正当的业务手段,但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
2 |
低于合同价款销售煤炭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晋09刑终98号 |
90 |
2 |
无罪 |
认定王某采区无故不发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
3 |
供应生猪后,拖欠猪款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冀02刑终40号 |
258.495 |
10 |
无罪 |
双方交易频繁且稳定,不排除被害人未与被告人对账,被告人认为未欠货款而拒不支付余款的可能性,也没有恶意转移财产或逃匿等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4 |
找关系运作收取钱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冀02刑终902号 |
195 |
13.6 |
无罪 |
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控告人陆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客观证据。 |
5 |
承揽建设工程,索要运作资金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宁01刑终27号 |
106 |
11 |
无罪 |
原判认定上诉人熊某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仅有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显然属于孤证且该证言前后不一的矛盾未予排除,客观真实性存疑。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该款系上诉人熊某向陈某某借款,而陈某某又向张某某借款的合理怀疑。 |
6 |
借款纠纷被控诈骗罪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鄂08刑终32号 |
624 |
12 |
无罪 |
借款时对借款事宜进行考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偷盖公章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情节;再次,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有效,王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俊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7 |
找关系运作收取财物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冀02刑终149号 |
120 |
12.5 |
无罪 |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0万元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刘某系为了帮助张某2、张某1二人通过其它关系找人帮忙办理海域使用证收取运作费用可能性的存在,不能认定上诉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8 |
请托调动关系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冀02刑终449号 |
500 |
11 |
无罪 |
关于王某工作升迁的事,主要是郑某与被害人夫妇联系,而张某某在答应能帮王某办理工作变动之前是否找过郑某、郑某是否为王某办理工作变动找过相关领导人员、郑某是否具有为他人办理工作变动升迁的能力、涉案钱款的最终去向、郑某与张某某是如何商议的、是否存在诈骗的共谋、二人在本案发生前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郑某未到案的情况下,上述问题依据现有证据,均无法查清。 |
9 |
借款用于经营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穗中法刑二重字第10号 |
1278.8 |
无罪 |
现有证据借款时采取了欺骗手段,亦没有证据证实徐某甲将借款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霍,且徐某甲没有归还能力时,以借条形式对之前借款进行确认,反映其有还款意图和行为。可见,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指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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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收取供煤预付款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郑刑一初字第64号 |
500 |
无罪 |
转账双方系单位,该款是个人还是公司无法查清;转款显示有“还款,有些无法显示具体用途,马某的陈述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三人有煤炭生意往来客观存在,经营关系现有证据难以界定;林某某的证言与鉴定报告确认的事实存在矛盾。手机号一直未变,潜逃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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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虚构其他公司名义收购债权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 |
2100 |
无罪 |
由于第147号协议在解除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双方权利义务没有厘清,被告人江某达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是否享有利益不确定。其客观上虽然存在在协议解除后,根据自己早先与各债务人达成的清偿协议继续收取款项占为己有的事实,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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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不上拍卖会,收取活动经费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同刑初字第157号 |
280 |
无罪 |
因为该活动行为目的缺乏正当性,也就决定了该活动行为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不仅要考虑是否虚构或夸大了自己的办事能力及是否完成所托事项,更要考虑王某某给予被告人钱财的目的与被告人获取钱财行为的目的是否一致,其获取钱财后的行为是否与其共同的目的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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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虚构经营海关拍卖的罚没冻货生意,许诺借资后分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2018)桂0603刑初28号 |
600 |
无罪 |
即便认定潘某甲借款理由虚假或改变了借款用途,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甲将款项任意挥霍或者隐匿、转移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已经归还大部分款项及高额利息,少部分未还,也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并未出逃,且纵观其行为表示有归还的意愿。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潘某甲存在诈骗导致被害人无法主张其权利,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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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支付钢材款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8)沪0106刑初227号 |
5700 |
无罪 |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与绿地公司的民事诉讼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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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办理协调关系收取财物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6)渝0103刑初41号 |
300 |
无罪 |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有诈骗故意;不排除被告人积极找关系,履行了约定,且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归还;故指控诈骗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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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借款做承兑汇票业务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鄂0691刑初86号 |
200 |
无罪 |
公诉机关单就向孟某借款中的一笔200万元进行指控,且未查清200万元的具体用途,其列举的证据不能认定潘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法排除潘某为建山科技公司借款的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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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诺可以办理出租车增容业务收取费用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18)黑0110刑初168号 |
100 |
无罪 |
缺乏能够锁定侯某作案的客观证据证实,侯某是否向侯某1承诺可以办理出租车增容业务不能确认,侯某是否向侯某1索要过钱款不能确认,侯某1给予侯某的100万元钱款之原因是被欺骗还是主动赠与、借出亦不能确认,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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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以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借款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2017)冀0429刑初433号 |
243.19 |
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均系小学、初中同学或者朋友关系,双方之间对于各自的学习、家庭、工作等情况非常了解;被告人借款后有多次还款;虽然虚构了承包楼房主体工程的事实,但该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还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需要根据案情分析;实际借款数额无法确定;资金去向无法查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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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以承包工程为由借款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2017)冀0183刑初178号 |
100 |
无罪 |
言辞证据仅有被害人郭某陈述和吴某、王某陈述,三被害人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对本案的主要事实情节方面陈述前后不稳定,相互矛盾,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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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国家奖励资金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2017)豫0821刑初138号 |
525 |
一审判10年,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
二被告人于取得资金半年后的自查自纠时,即全额退还了525万元,如按诈骗犯罪处理,有违规定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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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收取购车款购买汽车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17)冀0102刑初86号 |
205 |
无罪 |
提出换车或者退款属于民事纠纷;没有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忠江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忠江对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过涂改;第三项指控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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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代为收取钱款,给予好处费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5)双流刑初字第528号 |
100 |
无罪 |
无证据证实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犯罪事实;代为收取欠款并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属张某的自愿处分行为,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应属民事纠纷;证言系传来证据,无其他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