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6-08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均会有一份反映涉案偷逃税额的核心证据,名为《核定证明书》。该证据属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由海关的专业核定部门出具,并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审核。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无论无罪还是罪轻,均需要针对《核定证明书》进行充分、多方面的质证分析,若作无罪辩护,则重点在于对《核定证明书》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论证,若作罪轻辩护,则重点在对其计算方式、数额等进行研究。
《核定证明书》在案件案发时便开始形成,但直到最终判决下达前均可能发生变化,同样地,对该份文书的辩护工作亦贯穿全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就文书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辩护。
在侦查阶段,重点在于对涉及《核定证明书》基础数额的情况进行分析,协助嫌疑人排除相关与其无关联的数额,以免承担了并非自身行为所导致的数额;
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在于对《核定证明书》阅卷后的问题情况作出意见反映,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进行沟通,考虑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或针对数额进行降低。
在审判阶段,则重点在于在庭审对数额情况进行质证,从三性角度对基础材料或终局文书进行意见的发表。
现笔者就三个阶段针对的涉数额辩护进行简述:
一、侦查阶段数额的辩护
《核定证明书》虽会在侦查阶段逐步完成,但在侦查阶段初期,尤其系案件被移送审查逮捕之前,在案证据往往只有《核定证明书》的基础材料,而没有一份完整的文书。因此此阶段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应在基础材料的甄别排除上,对并非涉案期间发生的进出口贸易、并非自行所处理的业务、并非嫌疑人所经手的单据以及涉案期间的特殊情况等进行分析,力求在《核定证明书》形成前,便能将案件处于相对不严重的情况之下。
1.对并非涉案期间发生的进出口贸易情况进行排除
报关走私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由于相关材料均会经过监管部门审核,因此涉案期限可能为过去几年甚至十几年;同时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可能仅在近几年才从事涉案进出口业务,或近几年才开始从事涉案货物的进出口工作。因此在分析涉案数额的同时,应考虑情况所参与涉案工作的年限,对于并非自身业务范围内的事情,要尽早进行排除。
2.对并非自行处理的业务进行排除
即便在同单位内,也可能对进出口业务范围进行了区分。如部分人员仅负责进口,而另外部分负责出口;又或者仅负责进口的货运部分业务,而不负责保管等。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要对自身所负责的工作进行考虑,先行确认是否要对进出口业务进行负责,其次便考虑负责的范围。
3.对并非自身所处理的单据进行区分
即便曾经参与处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关单据,但由于所负责的工作不同,其性质亦有所区别。如对于单纯只是转发或就单据的内容进行提取,由于其并非单据的一手制作人员,故此时对于是否应就走私普通货物罪承担责任存在疑问,但若对于直接制作虚假单据,由于此行为已经系走私普通货物的实行行为,故构成犯罪的可能则较高。
以上情况即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在侦查阶段针对数额方面的辩护思路,尽管在此阶段由于律师不能阅卷,处理案情上存在一定不便之处,但根据相关经验,即使没有完整的《核定证明书》能够分析,还是能够在会见的过程中与嫌疑人就案情进行沟通了解,随后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对涉及到基础计核材料的证据进行排除。
二、审查起诉阶段涉案数额的辩护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将会全面进行阅卷,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对阅卷有所侧重。
涉及到数额方面的阅卷材料,核心为《核定证明书》,同时亦包括各类电子邮件、数据,所扣押的纸质单证等。根据经验,笔者会将涉及数额的材料分为两部分,一为计核的基础材料,二为《核定证明书》及其说明材料,随后针对两份材料形成辩护意见后,与办案部门进行交涉、沟通。
1.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除了说明本案无罪或罪轻后,更需要就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前解决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
对于数额存在问题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在宏观以及微观两方面进行意见的表达。宏观方面,主要涉及到《核定证明书》是否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三方面的要求,从整体上论证《核定证明书》有无反映本案真实涉案数额的情况;微观方面,主要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的当时数据,包括汇率、核定基础价格、计算方式等,考虑有无扣减数额的空间。应明确,对《核定证明书》的全面否定以及部分否定并不矛盾,实际上系辩护策略的两种运行方式,在为嫌疑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根据不同案情选择不同的路线。
2.考虑是否需要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赋予了嫌疑人对于鉴定意见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力,对于确实存在重大问题的鉴定,笔者认为应使用此权力,但若在决定时,应慎重就如下两个情况进行考虑:
一方面,考虑现阶段《核定证明书》与预期情况的距离,若《核定证明书》对预期的刑期并没有产生巨大影响,或通过其他情节仍可达到预期,则此时可不申请重新鉴定;
另一方面,考虑是否能够承受重新鉴定所带来的诉讼成本。由于重新鉴定的时间可能并不计入刑事诉讼程序中,故此时重新鉴定可能会对案件时间加长,增加诉累。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阶段的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情况,亦可能让案件时间发生较大幅度的延长,故嫌疑人应对此进行考虑,作出审慎决定。
三、审判阶段涉案数额的辩护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对涉案数额的证据质证将更加细致,但无论如何,仍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笔者在此简述三个方面的常见情况:
1.真实性方面:《核定证明书》反映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邮件等电子数据反映的报关、沟通、联系等内容是否真实;相关人员言辞证据中所提出的涉及到数额的观点等是否真实。
2.合法性方面:此部分主要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及认定问题。如《报关单》《发票》《提单》等单据的提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又如《核定证明书》的计算方式、计核方法等是否符合相关鉴定意见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等。
3.关联性方面:由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证据较多,因此必然有部分并不涉及到当事人的证据而被纳入证据体系中,包括为当事人公司所经受但并非当事人处理的材料。对关联性的质证涉及到案件的方方面面,除提出异议外,辩护人还需要重点论述不关联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