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会如何对案件产生影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17



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出现频率较高,多用于办案部门证明、解释、说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证据或客观情况。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偶尔亦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说明》文件,常见的有如关于税额计算的情况说明,又或者涉及到相关人员追逃情况的情况说明。

笔者在办理多起走私案件时,遇到过不同类型的情况说明,在思考情况说明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及地位同时,亦会针对性地对情况说明作出质证,在了解情况说明会如何影响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走向时,应从情况说明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以及具体分类两方面入手。

一、情况说明的证据种类

笔者认为,在走私犯罪案件中,情况说明难以单一划分到某一类证据种类中,反而常作为某种类证据中某项证据的补强材料。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办案部门将情况说明作为案件书证或鉴定意见或勘验、检查笔录而使用的情况,将情况说明当做上述三类证据使用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然而笔者认为情况说明均不是上述三类证据种类。首先,情况说明不是书证,书证的一个重要特点系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而情况说明往往系办案部门在案件发生后的调查过程中的说明,故并非书证;其次,情况说明不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制作主体应是具备专业知识技能且具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授权的人员,而非普通的侦查人员,故亦非鉴定意见,但实践中鉴定意见常有情况说明作为补充材料;最后,情况说明亦不是勘验、检查笔录,主要系因为情况说明所记载的内容并非上述笔录规定所记载的内容。

二、情况说明的分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党库曾在《人民司法》中发表《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之于定案依据》,并在文中介绍情况说明的种类,分别有补正型说明、解释型说明、完善型说明、否定型说明、自证型说明、事实无关型说明六种。

此六类型的说明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均存在,其中笔者认为前三种说明可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后三种则不能。

对于补正型说明,如在案的相关文件中存在笔误或非原则性错误,此时可出具补正型的情况说明对错误进行解释,由于该说明实际上已经系相关证据的构成部分之一,故笔者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解释型说明,则系针对案件中的各项侦查活动中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解释,但辩护律师应注意所解释的内容是否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属于可由办案部门进行自行解释的范畴;

对于完善性说明,主要存在于相关证据的细化问题上,例如完善涉案金额的计算细则等。

其余的如否定性说明、自证型说明、事实无关型说明等,笔者认为此类证明多直接涉及到案件事实,而事实情况应经过严谨的侦查活动来逐步明晰,不能仅出具情况说明进行解释,故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三、走私案件中情况说明的具体情况

如前所述,笔者办理的走私案件中出现了较多的情况说明,甚至有一次一起转运走私案件单次的补充材料便存在13份不同类型的情况说明,故对于此类文件笔者亦有自身的理解以及分析,现简单介绍几类型情况说明。

1.解释型说明

在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会发现针对案件偷逃税额的《核定证明书》往往只记载部分简单的内容,但并未就记载内容的依据进行说明,如偷逃税款的计税价格来源、计核方式、适用税则等。

此时若需明确如何选定价格来源、方式以及使用税则,一般不会在《核定证明书》上说明,而会专门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进行解释。

需注意,针对此项情况说明,笔者认为应结合《核定说明书》进行质证。《情况说明》的质证决定了计核基础是否科学,进而决定了形成的《核定证明书》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

2.完善型说明

继续以《核定证明书》的情况作为例子,除了上述计核的大方向未明确外,有部分大方向下的处理手段亦存在疑问。典型的便为《核定证明书》中的计算过程以及具体适用公式,由于在进行鉴定时,均有相关的计算公式置入到系统中,故只要提交基础数据,便能够直接得出相关数字及结论。在办案具体案件时,尽管计算方面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极小,但辩护律师在此方面的核心工作主要在于其中所选择的数据是否存在问题,如涉案货物、物品的基础价格等,故必要时亦需要根据完善型的《情况说明》进行分析及考虑。

3.补正型说明

此类说明多见于在搜集证据的时候,因出现部分侦查工作的瑕疵,随后出具的说明材料。既然称之为补正型,意味着其所补正的主体材料已经纳入了案件的证据范畴中,故笔者认为对此类情况说明的质证,应结合主体材料进行,分析:一方面主体材料的问题是否属于能够补正的范畴,另一方面对于补正型的情况说明能够解释存在的相关问题。从而确定原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

四、情况说明对案件走向产生的影响

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情况说明实际上均要进行较为有力的质证,以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最好的结果。一方面,既然存在各项情况说明,意味着主体部分的证据存在瑕疵,针对情况说明进行有力质证实际上就是对主体证据进行排除;另一方面,情况说明的出具太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与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的细致相矛盾,故对情况说明严谨即系对案件公共、公证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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