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五):如何认定绕关走私犯罪从犯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1-09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期,深圳一则“从香港挖地道到深圳,走私两千部苹果手机”新闻,引起社会的关注。据报道,行为人从香港挖一条250多米长的地道到深圳运送走私物品,现场查获最新版苹果手机2000多部,案值近千万,抓获相关人员5名。

如果上述情况不是新闻报道,相信众多的吃瓜群众都以为是电影桥段。作为专业走私犯罪辩护律师,以对走私情形了解,实务中,走私方式确实多种多样。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出几种常见走私情形: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变相走私以及间接走私等情形。上述新闻报道情形属于典型的绕关走私。

那么什么是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从上述概念可知,绕关走私主要是指陆地绕关和海路绕关。但是,目前司法判例中出现了“空运绕关”,即行为人与航空公司内部人员合谋,行为人在境外免税点购买免税商品,然后利用航空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如何认定从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知,二人以上人员以共同犯罪故意进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犯罪中主从犯的划分主要是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在绕关走私犯罪中,例如组织、指挥越境运输的人员就是典型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在绕关走私犯罪中,例如普通船员、境内外接应帮助人员就是典型从犯。

绕关走私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海运绕关走私,陆路绕关走私以及空运绕关走私。

海运绕关走是指行为人通过船舶在非设关地将货物进口到国内,以达到逃税目的。在此类涉嫌走私行为中,主要涉及到走私行为组织者、领导者,船长,普通船员、境内外搬运、装卸,望风的人等多种角色。在此类犯罪中,组织、领导走私人员是组织犯,船长及其他人员如果是在组织者、领导者要求下履行相应职业,在司法实务中被认定为从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2018粤01刑初236号)审理查明,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权标。……王权标指使被告人聂育锋组织被告人李沛昌(船长,笔者注)和李柏林(船长,笔者注)驾驶“金龙663”船、被告人郝占伟组织被告人李锡标驾驶“穗海韵666”船,通过关闭船上AIS、GPS信号设备绕关走私进口的方式,从香港将工程挖掘料偷运至位于东莞市道滘镇的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卸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权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聂育锋、李沛昌、李柏林、郝占伟和李锡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相比较海运绕关走私,陆路绕关走私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例如本文提到挖地道方式,还有其他空中飞索、穿过低水位界河等。但是,此类犯罪核心还是跨境运输,逃避关税等实行行为,而其中境内接应,打探消息、提供信息等行为则是帮助行为。因此,此类犯罪中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指挥者运输的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而为境内接应、打探消息、提供信息的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

空运绕关走私是笔者从司法案例中总结出来,是指行为人与航空公司内部人员形成共同故意,利用航空公司职务便利,将从境外免税店等处购买产品以绕关方式带出海关监管区,从而达到偷逃应缴税款。航空公司内部人员是在行为人安排、组织下进行的,对行为人进行配合,被认定为从犯。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2016沪03刑初31号)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严光仁多次从日本国内商店或日本免税店购买香烟后,乘坐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在该机场日上免税店购买香烟,然后选走无申报通道携带上述香烟闯关入境,以及雇佣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驾驶员被告人周某、严某使用机场内部工作车辆将从日本免税店购买的香烟以绕关方式带出海关监管区,从而偷逃应缴税款。之后,严光仁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携带入境的香烟售予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光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向海关申报单独携带以及安排他人以绕关方式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7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被告人周某、严某明知严光仁走私香烟等物,仍提供运输方便……在共同犯罪中,严光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严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首先厘清行为人是否具有从犯情节。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行为人被认定为从犯,法院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辩护律师应深入研究各种走私模式,行为人在走私模式中作用和地位,以便辩护人更好地制定有利于行为人的辩护思路,特别是充分利用从犯情节为行为人做罪轻辩护。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何天云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的关于如何认定绕关走私犯罪从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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