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走私香烟是最常见的案件之一。在走私香烟案件中,海关机关必定会对行为人涉嫌走私香烟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其中香烟价格证明的认定又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涉案偷逃应缴税款的计核。
上述金额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行为人涉嫌走私犯罪涉案金额以及非法收入等金额的认定,也直接影响到法院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因此,辩护律师经常对香烟价格证明的主体等问题提出异议。笔者就上述问题对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做了简易梳理及理解,以便对辩护工作有所益处。
什么单位有权对行为人涉嫌走私香烟价格做出认定?
目前我国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做出统一的规定,主要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司法部等部门的规章做出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以下简称《通知》)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针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做出的规定。
《通知》决定针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以下《鉴定机构管理通知》)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评估管理办理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鉴定机构管理通知》《评估管理办理通知》都规定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执法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
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对价格认定有了明确规定,是指经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检检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同时,第三条规定对涉嫌刑事案件中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情形,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价格认定机构,可以对涉嫌刑事案涉及到产品等进行价格认定。
其次,价格认定机构对涉嫌刑事案件中有关产品价格的鉴定资质暂时并未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业务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制度等要求的规制中。
那么,烟草等烟草制品是不同于市场流通的普通商品,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均由国家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关于烟草等烟草制品的价格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同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成立的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有权对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等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8粤刑终25号)也是认可了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有资格对案涉走私香烟出具价格证明的结论。
2002年5月21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在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但是同时规定,该鉴定机构应具有国家计委核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证书》的机构,并且应进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名册。
同时,《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价格鉴定机构应取得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
上述两项规定都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作为鉴定机构应具备法定资质。但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烟草价格认定的机构并没有要求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司法实践中,一般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认定都会予以认可。
笔者认为,涉案烟草价格的认定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也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特别是,该涉案烟草价格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因此,涉案烟草价格的认定的机构及人员因当具备相应法定资质。
同时,这种规定也是符合目前立法的趋势,《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因此,笔者呼吁国家能对关于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能从法律层面上有统一、系统的立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民自由。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和研究员何天云关于走私类犯罪“如何对香烟走私案件价格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