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9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5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行为

行为人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本章所称“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一章已经作了解释,在此不再赘述。本条所称“使用”,是指行为人将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抵消债务等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活动。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故意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认定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与非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活动中被识破,没有得逞或数额不够,不宜当做犯罪处理。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两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关联关系,如行为人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再实施诈骗的,按刑法总则牵连犯原理择一重。两罪的主要区分在于犯罪危害的客体和行为表现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危害的是复杂客体,除了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表现方面,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行为人只是单单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阅读量:17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