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5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本罪并没有规定诈骗的数额限制,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
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信用证诈骗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具体数额标准,就可以构成本罪。“信用证”包括随附的单据和文件,但不包括信用卡。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与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需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一)信用证诈骗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过失,则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的、作废的或骗取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活动。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彼罪
1.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两罪的区分主要在客观要件上,行为人“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必须是用于诈骗活动,才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否则,应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定罪。
2.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两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客观要件上,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变造信用证,没有用于诈骗活动的,适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四、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五、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