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9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5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益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

行为人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方式包括以下五种: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但不包括信用证、信用卡等信用凭证。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故意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明知,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对其使用的金融票据必须是故意且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金融票据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利用金融票据的使用行为,“使用”的含义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假的金融票据炫耀自己的财力,展示给他人看的,则不构成本罪。

3、客观上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公通字【2010】23号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仅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经常会联系在一起,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再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这种情形按牵连犯处理,择一重处罚,即按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规定: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票据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两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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