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9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5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

行为人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是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基础上,通过剪接、挖补等手段,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使用”是指进行诈骗活动。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故意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需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是由于工作疏忽而签发的无效金融票据,则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伪造、变造了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没有使用的,则不构成此款犯罪行为。3.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

两罪主要的区别在于使用的诈骗工具不同,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票据诈骗罪,行为人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依照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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