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6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或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危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

行为人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没有数量上的要求,而空白的伪造的信用卡,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2.持有他人数量较大的信用卡。根据相关规定,信用卡只能持卡人本人使用,虽然在民事活动中,有人违反规定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出现,但是如果行为人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时,根据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不难判断其行为的诈骗性质。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四)故意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身份证明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使用、运输的,则不构成本罪。

2.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没有数量上的要求,但是持有、运输空白的伪造信用卡,则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否则无罪。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也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为无法排除在民事活动中,有人违反规定将信用卡交与他人使用。所以如果没有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彼罪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在牵连犯中。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再对他人使用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体、行为与主观要件上。妨害信用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而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在行为表现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规定的某些情形通常会成为行为人信用卡诈骗的手段,按牵连犯原理从一重处罚,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行为吸收持有、运输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要件上除了故意,还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十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七、相关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2月01日  法释[2018]19号)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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