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6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
行为人表现为造或者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这里的“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结算凭证,以及信用卡、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等信用凭证。这里的“金融票证”不包括国家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伪造”是完全仿造,以假乱真,而“变造”则是在真实的金融票证基础上进行改造,改变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管理制度。
(四)故意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用的目的。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的认定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过失填错了票证的有关内容,不能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主观上要求以使用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收藏而伪造、变造,并没有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用于流通领域,则不构成本罪。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彼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体和行为对象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管理制度,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对象为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行为对象为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相关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