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6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来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法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行为

行为人表现为通过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和变造两个方面。“伪造”是指行为人对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格式通过印刷、绘制等方式来仿照。“变造”则是在真实的有价证券基础上采取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有价证券的主要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特种国债、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公债等。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其信誉好、收益高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有些违法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破坏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的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良好信誉,因此必须严厉打击。

(四)故意

主观方面是故意,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非罪

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但“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具体数额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立案追诉标准: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彼罪

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分。两罪在主观方面和行为构成上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两罪的行为对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有价证券,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体和行为对象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及管理制度,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对象为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行为对象为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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