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概述及裁判依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2


高利转贷罪概述及裁判依据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非法将在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以赚取“利息差”的方式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行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贷款又转贷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四)故意

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三、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一)高利转贷罪与非罪

1、行为人转贷给第三人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转贷给他人的资金只是自己的剩余资金,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且必须是故意,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将从金融信贷机构资金转贷给他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

(二)高利转贷罪与彼罪

1.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行为和主观要件上。在客观行为上,高利转贷罪使用的手段是“套取”,骗取贷款罪使用的手段是“欺骗”。虽然“套取”行为和“欺骗”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依然存在行为上的不同点与侧重点。高利转贷罪侧重于行为人转贷牟利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侧重于行为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两罪在主观要件上的区别主要是高利转贷罪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侧重于犯罪行为对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并没有主观牟利的要求。

2.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要件上。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仍有向金融机构还清贷款的意思。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向金融机构还款的意思。

四、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五、高利转贷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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