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概述 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07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概述及相关法规汇总(2017年版)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目录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沿革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法律法规汇总

正文

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毒品罪与刑,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科学的罪名结构与罪刑体系,适应了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际禁毒立法趋向。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新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较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频率较低,属于一个相对生僻的罪名。因此学界的研究不够深入。但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案件而言,对于该罪的正确认定与其他罪名同样重要。本文从该罪的概念入手,研究该罪的构成要件,并搜集了与该罪有关的法律法规供读者参考。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概念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立法沿革

1979年我国刑法因历史原因并未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990年12月28日由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颁布了较1979年的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制更加全面,更加系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承袭了《决定》对此罪的规定,其中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犯罪,正式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身心健康。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吸食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等方法吸入或者食取毒品。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这三种行为之一,便可成立本罪。引诱、教唆是指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欲望的行为;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相,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应以本罪论处。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也包括已经戒毒的人员。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一)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吸食的对象是毒品而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正在吸食的对象是毒品,只是因为味道特别或感觉好而引诱、教唆他人吸食的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人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以招揽顾客扩大生意。如果顾客食用后仍然不知道食品掺入了毒品,再教唆身边朋友前往光顾食用的,不构成本罪。但是,经营者将罂粟壳掺入食品的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

(二) 本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

两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区别在于两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侧重于以言语或非暴力的和平方式引诱、怂恿他人吸食毒品或以各种方式隐瞒真相,让他人在不知吸食对象为毒品的情形下而吸食的行为。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通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使本不愿吸食毒品且具有正常认知和意志能力的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吸食毒品的行为。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关于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学理上还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本罪的危害结果,即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在实际吸食、注射了毒品以后, 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否则就是未遂。另有观点认为,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他人是否被成功引诱吸毒、欺骗吸毒或是否产生吸毒的意图, 都不影响既遂形态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文认为,本罪应为结果犯,只有被害人实际吸食、注射了毒品后,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才为既遂,否则会存在打击面过大的弊病。

(四)如何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法律法规汇总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2005年4月25日)

(三)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这一类犯罪的特殊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2、被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被害人的陈述;

3、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被害人的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客观事实。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1.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禁毒办通﹝2015﹞32号)

15.严厉打击网络毒品犯罪。对涉毒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落地侦查取证、深挖扩线和打击处理,深入搜集固定证据,查清组织策划人员,开展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破一批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案件,抓捕一批为首分子和骨干人员,摧毁毒品违法犯罪团伙网络。集中打击整治一批为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输血供电”的互联网及寄递企业。对于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技术、工艺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被传授者是否接受或者是否以此方法实施了制造毒品等犯罪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对于开设网站、利用网络通讯群组等形式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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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写于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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