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整盘出罪”新路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实现定性降维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9-24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辩护中,当“经营真实、团队计酬”的无罪路径确实无法走通时,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总结出了一条能够实现“整盘出罪”的新路径,可以将案件从可能量刑极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整体定性为刑罚较轻(三年以下)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旨在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与证据重构,推动案件性质的彻底转变,实现“出重罪而入轻罪”的辩护策略。

一、从“市场秩序诈骗”到“网络工具违法”的定性转换逻辑根基

“罪名降维”辩护的基石,在于从法理上清晰切割“传销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本质区别,为全案重塑提供坚实的逻辑框架。

1、二罪名的核心逻辑差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公民财产权。构成此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建立了“拉人头、收入门费、按层级计酬”的体系,且具备“骗取财物”这一核心实质要件。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核心在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刑罚评价的是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破坏,以及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预备或帮助。构成此罪,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利用网络设立了违法活动平台、群组或发布了违法信息。

2、转换的核心逻辑链

辩护的目标在于,论证被指控的商业活动虽然可能具备了多层级推广等特征,形式上触犯了《禁止传销条例》,但其不具备“骗取财物”的刑事可罚性实质。相反,其整个运营模式的核心,高度依赖并表现为“设立网站、APP、通讯群组”和“在网络上发布项目信息、发展会员”。

此时,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利用信息网络组织、开展传销行政违法活动,更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即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利用信息网络创造条件。这一定性,实现了对行为评价从“市场秩序诈骗”到“网络工具违法”的根本性转换。

二、先否定传销犯罪实质要件,再锚定非信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转换路径

为实现上述逻辑转换,辩护必须依次完成两项核心任务:第一步,运用客观证据彻底否定传销犯罪的“骗取财物”实质要件;第二步,将行为精准锚定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上。

(一)否定“骗取财物”的实质要件,切割诈骗内核

这是转换的前提,必须运用客观证据彻底击破“传销犯罪”的核心。

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借助区块链数据分析,证明项目收入主要流向技术研发、服务器成本、真实商品采购、服务提供、合法市场营销等经营环节,而非用于支付静态的、高额的“拉人头”返利或供组织者挥霍。

2、系统证明参与者支付费用,获取的是具有真实市场价值或使用功能的数字商品、虚拟道具、网络服务、知识内容等,并提供市场价格比对,证明其并非“道具”。

3、证明所谓的“奖励”、“佣金”来源于可验证的销售利润分成、交易手续费返还、推广服务费,其计算与发放有真实、合理的业务基础,而非无源之水、纯粹依赖新资金流入。

4、刑事传销犯罪的“层级”必须与返利利益绑定。仅直推、无间推的“一级返利”模式,参与人的有效层级仅2级,达不到“三级以上”的入罪门槛;形式上20层推荐链但若无间推返利,法定层级仍不成立。最高法法答网2024年11月传销专题答疑明确:“身份、层级关系必须关联计酬或者返利,无返利绑定的虚列层级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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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立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在切割诈骗内核后,将项目行为精准“锚定”到新罪名上。

1、将项目方的核心运营行为,清晰界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一所列举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和“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所有商业活动都围绕网站、APP、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展开,推广的核心方式是发布图文、视频等信息。

2、论证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为了利用网络进行商业推广、运营平台,其对行为可能涉及“传销”行政违法的认知,是概括性的、模糊的,缺乏对“诈骗财物”这一刑事违法性的明确认知,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观要求。

三、具备转换条件的案件类型

基于上述逻辑与路径,以下类别的整盘网络项目,是尝试“罪名降维”的典型场景。

1、虚拟货币、数字资产发行与交易平台发行Token或提供交易服务,设有推广激励。转换点在于论证支付是购买“数字商品”或“服务”,奖励是“营销返佣”,主要行为是运营网站和发布信息。

2、数字藏品(NFT)发行与流转平台发行具有特定权益的NFT,允许转售并有推荐奖励。转换点在于证明NFT具有独立价值,模式是“数字商品营销”,平台核心是“利用网络发行、交易数字资产”。

3、以真实商品/服务为依托的社交电商平台销售实体商品,但采用多级分销。当“团队计酬”出罪遇阻时,可主张其是利用网络组织传销行政违法活动,符合“发布违法信息”特征。

4、提供如软件、课程订阅特定工具或内容的会员制平台,通过推广发展会员。转换点在于论证付费核心是获取使用价值,推广是附属激励,违法性在于利用网络以违规方式进行推广。

四、广强律师事务所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例实践成功验证上述“定性降维”路径,并非书斋推论。

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团队在虚拟货币、虚拟藏品两类新型网络项目中,连续办成两起“重罪打掉、轻罪落判”的实案,可作为该路径的闭环验证。

案例一,某虚拟货币案:

W某等四人发行RUN、SPX币,建“某DAO”社区,通过微信群、网页、研究院授课推广,买币收取10%手续费(其中3%奖励直推上线、6%持币或销毁转化、1%留存基金会),另售USDT游戏装备。一审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W某主犯判6年、罚金100万,全案六被告人5至6年。

本案核心辩护要点:

1、无入门费:注册仅需实名认证和绑定数字钱包,会员免费加入,虚拟币初期系免费赠送引流,不存在缴费获取资格的门槛。

2、返利证据系孤证:控方指控的3%返利比例,仅来源于同案人口供,既无智能合约代码支持,也无链上交易流水佐证。辩护人抽查21个有邀请下线行为的会员地址,下线买卖时上线账户均未收到3%返利变动,足以推翻返利指控。

3、收益来源真实经营:各被告人超过99%的收益来自低买高卖RUN、SPX币以及销售游戏装备,属于真实市场交易行为,并非收取入门费的庞氏骗局。

4、层级未达入罪标准:2万余个会员地址中,仅有2608个存在发展下线的行为,其余90%的会员均为自购自持,不存在间接推荐和复式计酬的层级结构。

上诉后二审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发回。重审阶段检方改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院判W某1年10个月、罚金10万(原6年/100万),羁押折抵后近乎当庭释放。全案六被告人同改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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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虚拟藏品案

W某经营公司主营虚拟藏品,玩家线上孵化或购买数字宠物,发展直推下线升等级,另设“区域合伙人”按城市交易量提手续费。办案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涉案实名用户19456人、主营收入5305万余元、获利3515万余元,远超传销犯罪“五年以上”门槛。

本案核心辩护要点:

1、无入门费:用户及城市合伙人无需缴费即可获得收益,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系合法交易服务费,而非获取推广资格的入门费。

2、返利证据不足:控方所称返利的形式、来源、资金流向均无客观证据支撑,审计报告对此持保留意见,无法证明返利来源于新用户缴纳的费用。

3、层级未达刑标:普通用户体系仅有一层直推关系,城市合伙人体系至多两层,按“返利绑定”的实质审查标准,均未达到传销犯罪三级以上的法定层级要求。

4、参照先例:团队此前办理的虚拟货币传销改非信案(即案例一),与该案在模式结构上高度相似,可援引相同的定性逻辑。

经《法律意见书》加多次检律沟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改罪意见,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起诉,量刑建议1年、罚金30万,法院照准。当事人羁押11个月零2天,判后1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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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共同印证了,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通过证据否定其诈骗内核(无入门费、无复式计酬、层级未达三级、收益来自真实经营),并将其运营行为重新锚定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违法网站、群组、发布违法信息”,从而整体“降维”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一种经实践检验的成功的传销案件整体出罪路径。

五、综合两案经验,总结成功关键要点如下

1、辩护的成功高度依赖专业的司法审计报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区块链数据分析报告等客观证据。

虚拟藏品案中,审计报告对返利形式、来源、资金流向均持保留意见,直接削弱了控方返利指控的证据基础。DAO案中,辩护人直接抽取21个有邀请下线行为的会员地址,逐一核查链上交易流水,发现下线买卖时上线账户均未收到3%返利变动,以客观数据击穿了仅凭口供支撑的返利指控。

要点在于不要停留在“控方证据不足”的消极辩护层面,要主动挖掘客观数据(链上流水、后台日志、审计报告),用技术证据反制技术指控。

2、必须能够穿透复杂的商业包装,将行为精准对应到目标罪名的构成要件上,并对“骗取财物”要件形成有效质疑。

虚拟藏品案中,辩护人将“区域合伙人”模式从传销指控中剥离,论证其为商事领域常见的区域代理模式,计酬依据是区域交易业绩而非发展人员数量,与传销犯罪的复式计酬完全不符。DAO案中,辩护人逐项对照传销犯罪四大要件(入门费、拉人头计酬、三层级、骗取财物),分别用证据证明各要件均不满足,最终将案件定性从“诈骗型传销”拉到“行政违法型传销”。

要点在于论证要有层次。先拆解传销犯罪构成要件,再逐项用证据否定,最后将行为重新装回非信罪的构成要件框架。

3、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系统呈现“轻罪”定性的完整证据链与法律依据,争取在起诉环节即实现定性转换。

虚拟藏品案中,辩护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立即介入,赶在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完成罪名变更,避免了庭审阶段的对抗消耗。DAO案虽经历了“一审定罪→上诉→发回重审”的漫长过程,但在重审阶段,辩护人与检察官、法官反复沟通,甚至通过逐笔核对链上数据的方式说服检法重新审视证据,最终在重审阶段实现改罪。

要点在于越早介入越好,越早呈现“轻罪证据链”越好,审查起诉阶段是黄金窗口期,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改罪难度显著上升。

4、层级认定必须坚持“返利绑定”的实质审查原则,不接受仅凭形式推荐链认定层级。

虚拟藏品案中,普通用户体系仅有一层直推返利,区域合伙人体系至多两层,均未达到三级入罪门槛。DAO案中,2万余个会员地址仅有2608个存在发展下线行为,其余90%均为自购自持,不存在间接推荐和复式计酬的层级结构。

要点在于不要被控方“形式上有20层推荐链”的说辞吓住,要追问“哪几层之间有返利绑定”。没有返利绑定的虚列层级一律不计入法定层级。最高法法答网2024年传销专题答疑已明确此原则。

5、在和办案机关沟通时,要善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强调新型网络项目虽有合规瑕疵和创新外壳,但若不具备“骗取财物”的传销犯罪本质,就不应动用五年以上的重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恰恰是“罚当其错”的精准出口,而非放纵。两案中,辩护人均向检法强调:当事人虽有违规推广行为,但平台有真实经营、有实际价值商品、有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与“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有本质区别。这一论述在两案中均获得检法认同。

结 语

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通过专业的证据分析与法律论证,整体“降维”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应对新型网络涉传案件指控的高阶辩护策略。

它不仅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精确性要求,也考验着律师在金融科技、数据合规与刑法交叉领域的专业能力。对于确有创新价值但模式存在法律风险的网络项目而言,此路径是避免不当刑罚、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防线。

正如广强律师事务所在两起案件中所实践的,当办案机关能够穿透商业包装、回归“骗取财物”这一传销犯罪的本质时,重罪改轻罪、重刑改轻刑便不再是例外,而是刑法精准评价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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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执行主任,传销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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