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司资金“拆东补西”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6-03


在职务侵占罪的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关键问题:怎么判断嫌疑人真的想把公司钱揣进自己兜里而非法占为己有呢?实际办案中,有些公司老板、高管确实通过虚报工资、虚构项目套取了公司资金,但钱最后都用在公司经营上了,这种情况还算不算犯罪?

以(2011)连刑初字第 152 号案子为例,被告人雷某身为公司老板,通过虚报工资、多报工程款等手段,从公司账面上套取了大量资金出来。按照常规思维,这种行为肯定有问题。但经过仔细查账发现,这些资金都被用于偿还公司的融资欠款、支付业务费用等公司事务,自始至终都没有流入他的个人口袋。而且公诉方也无法明确说明这些资金的去向,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方指控雷某非法侵占、挪用资金缺乏证据,雷某不构成犯罪。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要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这个案例里,雷某虽然获取资金的手段存在问题,然而资金流向表明他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为他把钱都投入到公司经营中,没有将其据为个人私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观构成要件中对 “非法占有目的” 的要求。

从这个案例裁判结果看,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光看 “钱是怎么拿出来的”,更要看 “钱最后花到哪去了”。现实中很多公司管理不规范,有些领导为了应急,可能会用些不合规的手段搞钱。例如,某项目突然缺少材料,为了不耽误工期,项目经理虚报费用,先把材料买回来,事后公司也认可这种做法。类似这种情况,要是直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明显不合理。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在上述例子中,被告人虽然采用了虚报费用这种违规手段获取资金,但资金最终用于公司的业务,并非非法占为己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由于资金用于公司业务,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具有将财物据为个人私有的故意,同样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求。

从办案经验来说,判断嫌疑人有没有 “非法占有” 的想法,得把客观证据和主观动机结合起来看。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及资金流向是重要判断依据;主观上,需结合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对资金的处置意图等综合考量。当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时,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难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我们在法律咨询和辩护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小公司或者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可能不够规范,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且形式多样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对于资金用途的认定更应审慎,不能简单套用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来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总结来说,对于涉嫌侵占资金的案件,若有证据表明资金被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充分尊重客观事实,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而直接扣上职务侵占罪的帽子,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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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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